宜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执行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6-10-14 15:31:51





    10月14日上午10点,宜阳县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该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户青国主持,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朝阳发布执行工作通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书芳介绍典型执行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洛阳广播电台、宜阳电视台、映象网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十余名市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朝阳通报了今年宜阳县法院执行工作情况。2016年以来,宜阳县法院执行收案1238件,结案834件,结案率67.4%,结案标的2203万元,先后拘传被执行人139人,司法拘留46人,向公安机关移送39人,受理刑事自诉拒执犯罪案件4件,决定逮捕2人,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不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克服“执行难”工作中,宜阳县法院牢牢坚持执行强制性、执行信息化和执行规范化的“一性两化”工作原则,坚持六个“狠抓”工作举措——狠抓机制创新,狠抓集中执行,狠抓联动执行,狠抓智慧执行,狠抓规范执行和狠抓执行队伍建设,为推进执行工作提供强大动力。就该院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冯朝阳副院长指出,宜阳县法院将在洛阳市中院的统一部署下,坚持全省、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积极开展异地执行、联动执行、突击执行和集中执行,全力开展好省院组织开展的“百日执行风暴”和“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两项活动,重点做好六项工作:一是坚持依法执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二是坚持规范执行,确保执行行为合法有序。三是坚持集中执行,努力形成强大执行攻势。四是坚持公开执行,不断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五是坚持分段执行,强化执行内部监督制约。六是坚持廉洁执行,树立人民法院清风正气的执行工作氛围。

    随后,梁书芳局长通报了四起“拒执”案件相关情况。他介绍,今年以来,为切实打好“破解执行难”的战役,宜阳县法院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强力打击拒执犯罪。同时,对于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全力打击拘执犯罪行为。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媒体记者对冯朝阳副院长、梁书芳局长和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到会的有关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采访。市人大代表祁亚阁对宜阳县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誉,他表示,宜阳县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走刑事自诉维权途径的做法非常好,一是简化了程序,方便了申请执行人维权;二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可以督促被执行人更快地履行法律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他希望人民法院今后更好地引导申请执行人走刑事自诉维权程序,更加快捷地办理刑事自诉拒执案件,更加有力地打击恶意躲避执行的“老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周某以朋友结婚需要用车为由,将李某的梅赛德斯奔驰ML350轿车借出,后一直未还。之后李某将周某诉至本院,要求周某返还车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判决周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梅赛德斯一奔驰越野车一辆。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 0 1 5年8月3日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周某拒不履行判决,且隐匿被执行车辆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周某在执行、侦查过程中均不交待被执行车辆的相关情况和藏匿地点,在庭审过程中,经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明确表示不退还被执行车辆,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同时周某在庭审中虽交待车辆位置,但又无法提供被执行车辆的具体情况,充分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归还车辆的故意,故可酌予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二: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城镇规划需要,被告人樊某家的责任田被征用,樊某将属于其母亲宋某的征地补偿款25458元,领走后拒绝交付宋某。宋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樊某给付占地补偿款25438元。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樊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的土地补偿款25438元。之后樊某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樊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宋某于2013年11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件的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8月13日、2016年5月28日三年时间内四次对樊某予以拘留。期间,樊某分两次支付执行款3000元。2016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6月12日被告人樊某向法院缴纳剩余执行款22657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樊某在案发后,将执行款项足额交付,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樊某在案发后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打击拒执犯罪,宜阳县法院仍然严格依法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三:李某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自诉案

    尚某某去年1月在李某阳驾驶小型客车导致的车祸中致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阳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12万元和李某阳先期支付的5万多元外,另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万多元。但在车祸发生之后,李某阳将肇事小客车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并外出打工,法院判决赔偿后,直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虽被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拘留15日,仍不肯向尚某支付分文。执行部门向宜阳警方提出移送李某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为由,不予立案。

    躺在病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尚某求告无门,遂决定向宜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追究李某阳的拒执罪责任,尽快讨回自己的损失。宜阳县法院现已受理,这是宜阳县首例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自诉案。截至目前,刑事自诉被告人李某阳已被宜阳法院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苗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自诉案

    这是我院依法受理的又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被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

    2013年8月10日,被告苗某驾驶重型货车将原告陈某撞伤,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构成伤残,宜阳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苗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6623.9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苗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苗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常年在外打工,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受害人陈某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此,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苗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9月21日晚,当得到长期外逃躲债的被执行人苗某潜回家中的消息后,宜阳县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8名执行干警奔赴被执行人苗某家中,对其实施抓捕。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樊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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