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3、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一份(如房地产权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四)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一份(如为单位须有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如为个人则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六)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
1、担保财产为房产的应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法院;
2、担保财产为机动车的应将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法院;
3、担保财产为现金的直接交至法院财务部门。
(七)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八)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方式: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十) 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