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首例超员载客危险驾驶案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6-03-30 14:53:19


    3月30日上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超员载客危险驾驶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驾驶豫CE9999号大兴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宜阳县香鹿山镇洛陕线拥军路交叉路口西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客车核载30人,经民警清点实载为58人,属严重超员。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承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同时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彭某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刘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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