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武某在十五日内向原告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被告陈某等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9月7日,被告武某、丁某向原告金利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自2010年9月7日至2011年3月6日止,月利率12‰,在被告武某某和陈某担保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武某付清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武某和担保人于2011年4月6日,2015年5月8日多次与原告协商,续订合同,签订协议,但被告武某仍未偿清借款。因此,原告金利公司将武某等5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受理后,宜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武某借款10万元、被告陈某等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充分,原告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等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武某等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以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