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本想收留哥嫂在家居住,岂因看不惯嫂子吵架砸东西,训嫂失手,近日被宜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嫂子经济损失24620元。
30岁的村民束参(化名)是宜阳县香鹿山镇人,与大哥束达(化名)分家后,与父母集资建房另住。后束参觉得大哥束达单独在老宅居住不方便,就在他的房子中腾出一间让哥嫂居住。5月3日,哥嫂二人因出去打工买车票的琐事争吵,并升级成厮打,砸物。稍后束参回到家后,发现哥嫂居住的房间门、窗玻璃、厨具等被砸坏,气从心底生出:“不想过出去!”嫂子出来理论,叔嫂争吵,束参把嫂子打倒在地,造成嫂子左脚跖骨骨折,构成轻伤。
住院治疗期间。束参给出了9100元医疗费用。束参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庭审时,嫂子出庭,请求赔偿。
宜阳法院审理认为,束参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束参的刑罚和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嫂子的合理损失为24620.4元,束参承担80%,扣除已赔偿的9100元,再赔偿155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