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卫工在阻止一女市民往路边倒垃圾时,双方因言语冲突,女市民竟用玻璃杯砸伤环卫工头部。该案经宜阳法院一审、洛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近日,宜阳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女市民赔偿环卫工医疗费等损失9149.32元。
据悉,年近花甲的孔某,是宜阳县的女环卫工,负责城区某路段的清扫维护工作。2013年11月3日,居住在该路段的女居民卫某将少量垃圾倒在了孔某刚清扫过的路边,孔某上前阻止,卫某觉得孔某言语过激,遂于孔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吵骂、推搡、厮打。争执中,卫某手持玻璃杯砸中孔某头部,造成孔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2696.82元。
事后,卫某被宜阳警方行政拘留5日,孔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卫某起诉。宜阳县法院一审判卫某赔偿,卫某不服,提起上诉,被洛阳中院裁定发回重申。宜阳法院重审认为,被告卫某与原告孔某发生争执,将孔某打伤,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孔某在制止卫某不文明行为时方式不当,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孔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为9630.86元,判决卫某承担95%,即9149.32元,比一审判决少赔偿272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