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户收人玉米未付款给人打欠条,事后却说玉米发霉拒绝付钱,日前,宜阳法院判决该养殖户全额给付欠条显示的买玉米的钱。
宜阳县盐镇乡李某在家里养猪,需要购买部分玉米作饲料。今年3月10日,邻村的杨某按约定将家里的4143斤玉米拉到李某家,李某按每斤1.06元的价格收购。经结算,玉米价款共计4391元。当时李某没有付款,给杨某写了一张欠条,载明李某欠杨某玉米款4391元。后杨某去讨要欠款,李某却说玉米发霉,猪不吃,拒不付钱,从而引发纠纷。
宜阳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李某购买原告杨某玉米尚欠4391元货款的事实,由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李某本人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上述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他在收购玉米时未检验质量,在七八天后发现玉米早已发霉,要求退货给原告,故未支付货款,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