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一农民出售“私盐”,11月18日被宜阳县法院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4岁的男子张某是宜阳县韩城镇农民,2014年,他从外地一男子处购得“私盐”近一吨。此后陆续卖给附近的羊肉汤馆和烩面馆等处500多斤。经检验,该盐属不含碘的精制工业盐,如用于食品加工行业,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据河南省疾控中心消息,河南省共有20个水源性高碘县区,宜阳县不在此区内。除高碘区域外,为防治碘缺乏危害的需要,必须供应、食用加碘食盐,生产、销售副食品需要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否则,居民长期不食用加碘盐,由于无法从环境中摄入足够的碘元素,会造成碘缺乏病(即早年在宜阳等地多发的“粗脖子”病)等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