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缠访被罚不服 状告公安败诉

  发布时间:2015-11-16 09:31:58


    一村民多次上访,在被三级终结后仍不断进京上访,被宜阳警方行政拘留7日。近日,宜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村民请求撤销治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42岁的王某是宜阳县香鹿山镇人,2011年,她家的房子被拆迁,王某要求镇政府按营业用房对她的房子进行置换。但因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她的被拆房屋符合营业用房置换的条件,镇政府未予支持。自此始,王某先后多次到北京上访。2014年5月,香鹿山镇政府对王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她的诉求不予支持。三个月后,经宜阳县信访部门复查,又经洛阳市政府信访部门复核,均对王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并将王某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今年初,王某又到北京中纪委等国家机关信访。并会同其他众多上访人员到中南海附近走访,被当地警方以扰乱当地公共场所秩序查获,予以训诫。几天后,宜阳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17日,王某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洛阳市公安局经依法审理,于20天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宜阳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分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把宜阳县、洛阳市两级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宜阳法院认为,公民应通过合法渠道,有序合理表达其利益诉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宜阳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原告王某在其信访事项被三级终结后,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训诫。被告宜阳县公安局作为原告王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具有对原告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管辖权。被告宜阳县公安局经受案、调查、处罚审批、告知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根据王某的陈述、信访部门证明、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原告王某违反了《信访条例》,扰乱了公共秩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宜阳县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王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王某认为其到北京上访即使违法,也应当由北京市公安局处罚,不能由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某认为她属正常上访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宜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诉请求。

责任编辑: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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