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15-11-12 11:41:30


    年近七旬的老人独自在外租房居住,4子女竟提出只有老人回家居住,他们才愿意尽赡养义务。最近宜阳县法院判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

    已近古稀之年的张某是宜阳县香鹿山镇人,与丈夫刘某生育有一子三女,现在最小的也已过不惑之年,均已成家独自生活。2012年前,张某与丈夫共同生活,当年9月起,张某独自外出生活,丈夫随儿子生活。2015年4月,张某因病住院,医疗费除去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外还支出6000多元。稍后丈夫意外死亡。因赡养问题,张某与4子女协商不成,遂请求法院判令4子女分摊医疗费和给付每月212元生活费。

但四子女均称,不同意母亲在外生活,只有母亲回到儿子家,他们才同意赡养,且不愿意负担在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宜阳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张某生育4个子女,而自身现在已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4被告虽然同意赡养原告,但提出让原告回家生活以及不负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请求,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本案原告独自在外生活,系原告的选择,4被告不得以此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212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河南省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本院酌定本案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150元较妥。为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2015年下半年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由4被告平均分摊。

    据此,宜阳法院作出判决: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各给付原告2015年下半年生活费900元,从2016年起,4被告每年1月1日前分别给付原告当年生活费1800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各给付原告医疗费1604.36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均摊。

责任编辑: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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