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5-07-10 17:26:17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受县委政法委、县法院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一同谈谈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问题,不到之处,敬请指正。

今天我们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1、非法用地、占地中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2、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3、预防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非法用地、占地问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1、村镇以租代征,牟取利益。2008311日,某检察院公诉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告人黄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身为居委会主任,担任着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私营、合伙、个体等形式的经济,对本社区各种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实体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原属两个村子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2005930日至20061217日,被告人黄某以招商引资,繁荣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耕地用途,将农用地出租给他人建厂办企业,并擅自以普文社区的名义先后与某泡菜厂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该社区的基本农田80余亩,出租给27家单位和个人建厂办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勘验:该区域被27家单位和个人占用地总面积达80余亩,占地四周均用红砖围占,建筑物占地及道路硬化面积44.1余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36.7余亩、混凝土硬化面积7.4余亩,浇注混凝土平均硬化厚度29厘米,土地灌溉、排水设施已完全损坏,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且被告人黄衍其在土地出租过程中,先后收取承租土地方钱财19500元人民币。2008311日,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贿罪等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违法所得的款项19500元予以追缴。

2、非法转让土地。如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浙江乐清市各镇非法转让土地问题。黄华镇沪屿后村村委会未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集体土地13.75亩以每亩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乐清市申通电器厂,得赃款27.5万元。被非法转让的土地经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基本农田。案发后,张良巧、吴碎华投案自首。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黄华镇沪屿后村村民委员会罚金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7.5万元;分别判处该村村委会主任张良巧、村支书吴碎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别判处15000元罚金。

柳市镇薛宅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薛宅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村土地37.94(其中基本农田为34.06)分别转让给个人和部分企业。3年时间,卖地17起,收取转让费287万余元。

龙泽村毗邻104国道,村庄人口多,经济来源单一,在乐清,属于比较落后的地方。利用村庄位于交通主干道两边,地理位优越的条件,打起了土地的主意。龙泽村村两委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先后与14家企业签订协议,非法出让了244亩村集体土地,得到的土地出让金总计1300多万元。有关部门对龙泽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发现,买卖土地得到的1300万元,除了用于修建村里道路以及照明建设外,已经全部被村民平分。尽管至案发时,龙泽村被卖土地还保持着耕地的样子,没有被破坏,但乐清市检察院仍然认为,龙泽村的做法已经触犯刑法,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2006年查处的某地方原国土局局长文某某,非法批地30多亩,造成企业损失700多万。

二、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及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现状:

1、被举报率居高不下。根据某检察院统计数字表明,自2012年以来,该院控申部门所受理的反映镇村两级干部经济问题的举报共150件,其中反映村干部的举报共108件,占举报总数的72%

2、农村“三大员”以身试法。从所查处案件的犯罪人员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农村“三大员”。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腐蚀国有企业、乡镇干部,共同腐败。犯罪主体以村支部书记犯罪为多,村委会成员犯罪相对较少。在所查办的10件案件中,有10人系在任村支部书记,只有1人为村委会成员,而且年龄都在40-50岁间,平均为45.7岁。

3、土地赔偿款、征用款成为侵害对象,涉案金额逐渐上升。农村职务犯罪对象集中在两大款项:一是土地塌方地赔偿款。如:查处的某镇部分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对象集中在附近几大煤矿拨付的塌方地补偿款。二是对土地征用款中饱私囊。其中贪污犯罪占多数,占60%,受贿次之,占40%,挪用公款案件最少,占20%。基中贪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入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以及擅自毁、改记帐原始凭证等。如某村村支书徐某,在该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收取了相关补尝费用2万余元不入帐据为已有;某村支部书记赵某,利用职权重复报支发票将公款3.6万余元予以侵吞等。而受贿犯罪则大多是利用搞开发、发包工程、企业改制、审批结算等权力受贿索贿。如某村支书许某在该村村属企业改制过程中,收受有关人员贿赂4.5万元。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调查表明,2000年以前所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数额平均为3.5万余元/件,2000年以后平均为21万余元/件。如20008月立案查处的某村支书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0万元,案值巨大,影响极坏。

5、犯罪次数多。10件案件人均犯罪次数为3.3 次,其中某村支书项某在该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实施犯罪,共计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侵吞公款1.9万余元。

6、大案窝案,常常引发集体上访。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大案窝案特点非常突出,农村“三大员”往往一起被查处,且案件的性质一致,有的连同国有企业、乡镇干部一起被查处。由于农村干部犯罪侵农、害农,成为引发部分农村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有的地方甚至干扰了正常的“村两委”换届工作,给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直接的压力。

7、胆大妄为,手段简单。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简单,大胆妄为。一是隐瞒收入暗中私分,农村干部将本应属于农民的各类款项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暗中密谋进行分发给自己,如查处的某地方的某管区三个村支书和管区书记集体私分公款10万元案。二是直接侵吞,将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款物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如今年查处的某村“三大员”私分公款31万元等。三是直接挪用公款,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支付给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大笔资金,直接挪做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经商盈利。

8、利用手中权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案件上升。新都连续5年都接到大量反映土地问题的控告、检举。

(二)涉及的主要罪名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虽然不满20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

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对“不满5000.00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达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

2)贪污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不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将接受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当然,这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接受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税务部门工作,担任税务所所长,据他谈到他应邀参加辖区里一些企业的活动时,一般给三、五千元的礼物,多数是购物卡,少的给一、两千元,多的还有上万的,为的是拉关系,希望给予照顾。因此说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应该予以重视和打击。

(5)案例

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会计,从199912月到200212月,陈林舟先后开具大头小尾税票66笔,涂改税票36笔,白条收税1笔,共计103笔,从中贪污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46000.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从犯罪人陈林舟的作案手段来看,并不高明,作案的103笔中,金额最大的1笔是通过涂改税票贪污税款5000.00元,金额最小的1笔是通过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60.00元。

分析该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陈林舟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贪图享受。一个人从白马滩逛韩城雇的专车,在韩城住高档宾馆,吃喝玩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至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下至走访调查的一百余户纳税群众,大部分人都对陈林舟评价较高,在他们看来,陈林舟精明能干,工作认真,但实际上陈林舟内心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领导和同事,欺骗了群众,暗地里在税票上做手脚贪占税款。二是陈林舟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在审讯陈林舟时,问到其在涂改税票、开大头小尾税票时是怎么想的,陈林舟谈到“他也知道这样做是贪污,是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了。”身为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刚被任命主持该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葬送了大好前程。三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在《收税十不准》中严格规定收税不能打白条,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多联式税票必须全份一次套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详尽而细致,但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对陈林舟而言,这些制度无异是画虎照门,无济于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税票上做文章以达到贪污的目的。四是对发现的问题未能严肃处理,在20029月份,白马滩财政所发现陈林舟在两张税票上做手脚,从中贪污5000.00余元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所里仅对陈林舟作出退赔贪污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未向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上报,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陈林舟也只承认发现的这两笔税票的问题,对未发现的问题只字未提,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陈林舟的侥幸心理,导致其更加胆大妄为,在2002年十一月所长张建文被免职后,该陈被县财政局任命为主持工作人,同时在2002年年底收税期间又故技重施,又在税票上做手脚,贪污税款一万余元。陈林舟最终被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致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主要就是上边谈到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这个案子,目的在于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今后能够引以为戒。

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7000.00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20000.00元以上。

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女)2007年起至今一直担任江西省宜丰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出纳员,负责保管该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9725日、814日,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况某(系李某丈夫)的要求下,分别挪用其保管的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3万元、1万元给被告人况某,用于被告人况某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支付工程采购费用。201249日,被告人李某、况某将挪用的土地征用补偿款4万元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担任村小组出纳员期间负责该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丈夫被告人况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况某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况某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俩被告人在案发前退清了挪用的公款,又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有人会提出疑问,集体组织的村民本身就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咋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明确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照样可以触犯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犯罪。

4、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概念: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非典、手足口疫

5、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概念及立案标准(详见材料)

6、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概念及立案标准(详见材料)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如工商所、派出所等具有行政执法的部门。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②直接不满30万,间接150万元以上;③其他。

三、预防乡镇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1、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村干部的任用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干部行使着同国家干部同样的权利,而且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层国家干部无法比拟的。据调查,我市共有行政村335个,村级干部数1000余人,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

2、深化村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通过推行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彻底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堆账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从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确保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村组财务镇级代理,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3、积极改革,探索有效监督途径。一是可以试行村会计异村任职,将各村的村会计在上岗前进行统一培训后,乡镇范围内异村任职,让村会计监督好各村的“钱袋子”,制约村支书和村主任的权力。二是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将村级财务工作集中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各类收入和开支分别建立村级帐户,重大开支由乡镇纪检监察介入监督。三是尝试建立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四是建立村主任负责,村支书领导监督的权力运作机制。

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5、加强协调配合,严查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用足用好基层监督力量,加大对基层纪律监察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查处农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能力;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

责任编辑:朱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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