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

  发布时间:2015-07-10 17:25:31


 

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受县法院的指派,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听说谁谁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那么大家真的知道什么是职务犯罪吗?知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吗?今天,我就来为大家介绍职务犯罪的知识,帮助大家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1、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势

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

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

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

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今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5、职务犯罪的构成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我们可以知道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且要求这些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三、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下面举一些真实案例:

案例一:姜某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

江苏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胡某。姜某对胡某温柔、大方、风骚的外表一见入迷。胡某正在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故在看到姜某的意图后,故意频频邀请姜某约会,并主动投怀送抱。四五个月以后,胡某向姜某诉说,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姜某提出从姜某单位借用250万元,5个月企业资金回笼回来一定归还,并以姜某孩子出国需要钱为由,送给姜某6万元。姜某经不住胡某的百般娇柔,20096月某日,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胡某。胡某得到250万元后,难捱内心的兴奋,把借款情况告诉了在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为胡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胡某随时提款。随后,把这笔款,用于走私酒类商品。2010年初,姜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归还了姜某80万元,但姜某没有归还单位,而是放在办公室,想等等胡某全部归还借款后,一齐归还单位。不料的是,胡某在一次走私中因台风使走私物品全部毁损。姜某看胡某无力还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案子被发现后,胡某、姜某相继被逮捕,胡某有如实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李某的爱人委托了被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胡某、李某、姜某他们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案情分析:

姜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中,姜某明知胡某要求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因此,姜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因为其行为表明行为人已不打算归还挪用的公款了,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当然,贪污部分仅指其行为人带走部分。本案中,应当对姜某留给妻子的10万元和带走的70万元,按照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解释》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本案中,姜某收受胡某的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处罚;对胡某的走私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姜某事先并不知道;对胡某的性贿赂,姜某无罪,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性贿赂可以构成犯罪。

胡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胡某之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姜某挪用公款是在胡某的诱使、行贿下,姜某才主动为之,因此姜某、胡某在挪用公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李某单独构成犯罪,即洗钱罪。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法庭辩论最为激烈的。最终法院的以洗钱罪对李某进行了判决。

案例二:李建永、刘建雪玩忽职守、受贿案

20141319时许,栾城一新建大型高温水锅炉供热站项目,在锅炉房主体工程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经查,时任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李建永和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公司总经理刘建雪二人,作为栾城县新建大型高温水锅炉供热站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致使上述事故发生。另外查明:李建永、刘建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合计人民币63.7万元和15.2万元。

20149月,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建永、刘建雪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12,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建永有期徒刑3年,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刘建雪有期徒刑3年,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案例三:边飞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8年至2011年,邯郸市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边飞(副厅级)在担任永年县委书记期间,在河北勤道光伏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一事上滥用职权,非法返还勤道公司776.1万元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053月至201310月,边飞在先后担任魏县、永年、大名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外币、财物及房产等,共计价值折合人民币5929.8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另外,有价值人民币4193.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20131030,市检察院对边飞立案侦查。2014831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412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四:张春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市住房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原副处长、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原负责人张春和,在20105月至20139月间,利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先后收受40余家房地产企业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4.7万元;20106,张春和在负责组织的一个业务培训班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培训费7万余元;34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外,由于张春和滥用职权,私自确定违规企业的违规预售数额,并以不罚或者少罚的方式为违规企业谋取利益,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20139月,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春和进行立案侦查,201410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1月,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春和有期徒刑13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张春和有期徒刑3年;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春和有期徒刑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立党为公,廉政为民,严明工作纪律,改变工作作风,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筑牢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职务犯罪防线。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为

1、各领导干部要认真查找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经常性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席群众,把群众路线走好走实。

2、严格规范“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决策都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充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权利正确行使,防止权利被滥用。

3、坚持党务企务公开制度。紧紧抓住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不断拓展党务企务公开形式与内容,让干部做个“干净人”,职工做个明白人,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4、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采购,集中审批等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5、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不断加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用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落实监督处罚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对一些监督不力的干部追究联带责任。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警示教育

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认真开展“每月一课”反腐倡廉活动和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点、亮点,利用现有的宣传平台及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化、日常化,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好了,我们今天的交流到此结束,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大家指正,谢谢!

责任编辑:朱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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