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题目是《远离犯罪,从我做起》,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给大家以启迪、以警示。今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案说法,告诉同学们什么是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是告诉同学们如何远离犯罪、善于自我保护。希望今天的讲座对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能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违法犯罪?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犯了罪,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乎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呢?同学们要远离犯罪,就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在这里,我给同学们讲几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真实案例:
(一)抢劫犯罪
前几年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他和大家一样是一名高中生,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伯,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耍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万,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还有一起抢劫案件,就发生在宜阳县高村乡,被告人尹某某,男,15岁,初中肄业。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宜阳县高村乡一中学附近拦住去上学的两名中学生,尹某某用砖头将其中一名学生头部打伤,抢劫另外一名学生7元钱。同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尹某某进到宜阳县高村一中学生宿舍内,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分别抢劫亢某5元、麦某5元、张某5元、李某5元、宋某2元,共计22元。2012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宜阳县一中学附近以殴打、恐吓的方式抢劫亢某、麦某各20元,后由其亲属将40元退还给被害人。2012年4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到宜阳县高村乡一中学门口,遇到放学准备回家的赵某,见其手持一部MP3,尹某某便要走观看,后不归还,赵某讨要时,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赵瑞帝捅伤,致其胸部右侧形成气胸,经鉴定,赵瑞帝伤情属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到校园内外劫取学生钱财,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虽然劫取钱财的数量不多,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到校园安全,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身体健康权,构成抢劫罪。尹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希望尹聪聪能认真反思悔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尹某某最终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盗窃犯罪
盗窃犯罪经常发生,有这样一起真实案例:被告人姜某、陈某和吕某都是咱宜阳县人。因涉嫌盗窃犯罪先后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这几个人系团伙盗窃作案,下面是他们的累累罪行:2010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姜某伙同他人在宜阳县滨河公园“十二生肖”南边的坝上,盗走电动车电瓶一组,变卖后赃款被挥霍;2010年7、8月份一天晚上21时许,在被告人陈某的授意下,在宜阳县红旗小区内,吕某伙同他人用砖头将他人的“森地”电动车与电瓶连接处砸开,盗走电瓶一组,变卖后赃款被挥霍;201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到“小天鹅”宾馆北液糖厂家属楼,盗走一“三枪”电动车电瓶一组,变卖后赃款被挥霍;201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姜某等人在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东环形通道处,盗走一“森地”电动车电瓶一组,变卖后赃款被挥霍。就这样,这几个家伙先后在县城盗窃电动车电瓶9组,变卖后的赃款都吃喝玩乐挥霍了。同时,还于2013年4月11日攀爬进入新宜小区30号楼2单元2楼东户一居民家,盗走两个U盘,价值60元。2013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到宜阳县城关镇民主路,将停放在路边的一白色海马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撬开,盗走芙蓉王烟19盒、玉溪烟一条、黄金叶烟一条。后二人又到宜阳县城关镇文昌街,将停放在路边的一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挡风玻璃撬开,未找到东西离开。之后,该二人又到宜阳县泰山街西四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福特商务车后挡风玻璃撬开,盗走玉溪烟一条、苏烟一条。被撬的三辆轿车修车损失共计3850元,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1430元。最后,姜某、陈某、吕某均被宜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等刑罚。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学们啥时候都不要有贪占小便宜的思想。
(三)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4月生,小学毕业,住宜阳县香鹿山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宣布逮捕。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分别在宜阳县柳泉镇花庄村、河东村附近,多次针对柳泉镇一中学生和河东村小学学生实施以大欺小、威胁殴打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中索要被害人张某现金100元,索要被害人李某现金30元,索要被害人李某某现金70元,索要被害人王某现金200元,先后两次索要被害人胡某现金共210元,两次索要被害人赵某现金共200元,两次索要被害人唐某金共200元,累计共获得钱财1010元,挥霍一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随意殴打中、小学生索要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并危害到校园安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
除了上述抢劫、盗窃和寻衅滋事三种犯罪容易发生在同学们身边外,还有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近年来也出现了多发态势,有的青少年学生容易冲动,一点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就大动肝火、大动干戈、大打出手,结果是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出了人命,自己还得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有的未成年人抽烟喝酒,喝就喝吧,还酒后滋事,乘着那点酒劲发酒疯、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欺负弱者,强奸妇女,结果是“吃不了兜着走”,伤了别人、害了别人。就如宜阳县法院2012年审判的一个大案要案,金某等7人大都是未成年人,先后实施了抢劫、强奸、盗窃、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用“恶贯满盈”这个词来形容也不为过,该案中,首犯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下面给大家讲一个未成年人民事典型案例
这是发生在我们宜阳县的一个真实案例。原告刘某与被告樊某均系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学生,属寄宿生,每周从周日下午至周五下午均在校。2012年9月19日(周三)上午7时30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樊某、同学赵某三人课前在校园操场玩耍,原告蹲下绑鞋带时,被告樊某跑过来用脚踢地面的东西,不慎踢到了原告的面部致使其左眼受伤。当时,原告即被樊某和赵某送入学校医务室。次日,原告被送入宜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眼挫伤;2、左眼眶壁骨折。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707.2元、检查费668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后由于伤情严重于2012年9月25日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3天好转出院,在该院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期间被告樊某家人为原告刘某住院治疗垫付各项费用共计14000元。2013年4月19日,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13】临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现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劳动能力九级伤残。这个事协商不成后,原告诉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樊某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06628.41元,扣除被告樊某家人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后为96628.41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还查明: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办理了校方责任险,承保期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规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具体内容略)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及被告樊某在本案人身伤害发生时均已满10周岁未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被告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寄宿学习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但庭审中学校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学校并称事故发生时段有专人负责巡视但校园较大不可能立即发现,可见学校对学生课前时段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加之原、被告爱玩的天性以及在玩耍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并造成伤残,对此损害结果,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樊某及原告刘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但鉴于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向第三人办理了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对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赔付,因被告樊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樊某的父母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173.43元,被告樊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4052.03元,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8104.06元,承担精神抚慰金4000元,其中48104.06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赔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由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承担。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都是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监狱里。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KTV歌厅等地方,同学们不要进,因为那种地万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说到这里,我想问问同学们,你们经常到游戏室、网吧这些地方去吗?不管大家以前咋样,从今天起,同学们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二、如何远离犯罪、如何善于自我保护?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一味的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且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未成年人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三点:
第一、避免伤害。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依法维权。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但生活中往往有很多人就是不懂得依法维权,要么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么是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结果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特别强调一点,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作主张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会犯罪,要被判刑坐牢。
第三、明辨是非。这一点我们举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饯,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犯罪,或者不好意思拒绝而随波逐流,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犯罪,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同学们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善于明辨是非、善于自我保护,不要惹祸上身。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可能面面俱到,希望通过今天这个法制报告能让同学们增强一些法制意识,更好的做到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善于依法办事,远离违法犯罪,能够平安、健康、快乐的学习和生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