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法院“三举措”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

  发布时间:2015-04-29 08:39:43



4月27日上午,宜阳县法院下发《宜阳县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若干规定》,并决定文件下发之日即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度。该院当天即登记立案各类案件8件。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和完善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推出三项新举措确保立案登记制正确实施:

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卡”制度。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登记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可以交由诉前调解中心或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卡上注明“诉前调解”。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释明,以立案告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同时在立案登记卡上注明“补正材料”。

二是实行“双保证”制度。为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法滥诉行为,实行“双保证”制度,对违法滥诉者坚决依法打击。一方面要求申请起诉、自诉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对不存在违法滥诉行为作出保证;另一方面要求诉讼代理人在立案时要对不存在违法滥诉行为和虚假代理行为作出保证。如有虚假,其本人愿意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拘留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实行“可选择立案”制度。该院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可以到立案庭立案,也可以到所属的人民法庭立案。若属于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到院立案庭起诉立案,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相关人民法庭办理。并且,关于是否立案的问题,人民法庭与立案庭意见不一致或业务庭之间意见有分歧的,均以立案庭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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