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11:28:57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公正的处理应属我院的本职工作。为了保持良好的审判工作秩序,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以下注意遵守的事项:

1、在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送钱、物和请吃喝。

2、不得以优惠价售给法院工作人员物品。

3、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法院工作人员家里说情或了解案件情况。

4、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在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办案人员就证据名称、时间、份数、页数开具收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5、必须遵守诉讼秩序,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办案人员收取费用时,应要求其出具收据。

上述事项,诉讼当事人有违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钱物、罚款、拘留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受礼吃请、乱收费用或违法办案、欺压群众等问题,随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领导举报。

责任编辑:朱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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