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案件中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4-11-13 08:18:35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各类论坛、BBS、博客等自媒体上发表自己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已经越来越常见,而这些问题的看法又往往会推动或者改变这些热点问题的发展方向,这在一些社会大众关注的司法案件审判中的表现尤为突出。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日常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部分。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来对网络舆情影响司法案件审判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便使网络舆情能够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又不至于突破法律的底线,避免网络审判影响司法审判。

一、网络舆情的表现形式和诱发因素

(一)表现形式

网络舆情传播快捷,表达方式多元,互动性特点十分突出。其表现形式通常有:新闻评论、BBS论坛、博客、微博客、播客、聚合新闻(RSS)等。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其具有随意性和多元化、突发性和隐蔽性、直接性和偏差性的特点,这样就更容易使一些个别性、非典型性事件发展为全体网民关注的事件。

(二)诱发因素

1、社会突发公共事件

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很容易形成社会舆论焦点和热点。网民根据自己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交流自己的看法。

社会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可以作为网络舆情的级别划分的参考。

2、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BBS论坛等交互性较强的网站,网络信息可能由人为操控,使信息向不良趋势发展。在互联网上,由于网民可以匿名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看法,当出现多个网民对同一条信息发表的不同评论不仅思路一致、语气相似,而且IP地址也大致相同,那就有可能存在人为操纵。

除了倾向性被操纵的问题外,互联网上还存在一些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度,一旦被网民采信,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目前,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认定、取证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网络产品的特殊性,如何判断网络谣言、暴力、人身污蔑、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如何确定所造成的后果都没有明确的指向,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取证规定,为公平透明执法带来一定难度,模糊性太强。

二、近年来典型司法案件的网络舆情分析

(一)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10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10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1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6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因为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此案在网上曝光后引发风暴,舆论将矛头对准药家。同时审理这一系列案件的法院也始终处于网络舆论漩涡的中心。在这次药家鑫案件中,不仅一些普通网民参与到药案的讨论,一些网络大V意见领袖也参与了进来。

以天涯社区为例。在天涯社区,以药家鑫为关键词搜索,截止到201111251945分,共有帖子36966篇,其中回复数超过五百条的有147篇,在这147篇中,回复数最多的竟然高达9443条。其中涉及到法院判决回复数较高的帖子有:《药家鑫绝对不能死!》(回复数:3906条),《以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告诉你,为何药家鑫案至今未判决》(回复数:3330条),《药家鑫必须死刑吗?》(回复数:1743条),《药家鑫判决结果还没公布,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回复数:1507条),《西安的法官一定要挺住:杀人法药家鑫绝对不能杀》(回复数:1319条),《判决结果公布前,请先给我一个药家鑫可以死缓的理由》(回复数:1271条),《对药家鑫案,一定要判死刑么?》(回复数:12116条),《直播药家鑫二审判决(请理性跟帖)》(回复数:1117条)。

如果单纯为了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网友关注药案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人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访,事实不清时,偏听偏信一方当事人,不为某一方当事人去说话。同时法院必须适时地依法向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事实,引导网络舆论,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些案件审判时,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让他们对案件有全面认识。因为案件和一般的社会事件不同,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才能把事实搞清楚。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要独立于掌权者,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二)邓玉娇案

   2009510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刺官案就其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没有扑朔迷离的情节,也没有诸多悬疑与迷踪,嫖客寻欢错认梦幻城服务员身份,污辱推搡致被刺死,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投案,十几分钟案发全程结束并不复杂,但公众、传媒关注舆情汹涌。

案发后有网友在网上上传了邓玉娇被绑在恩施州优抚医院的病床上,她不停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爸爸,他们打我……”的视频,后被恩施电视台播放,短短19秒的镜头在网上也曾掀起波澜。网民普遍表示出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的同情乃至赞颂,网络上邓玉娇已被称为“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烈女”、“圣女”,甚至有人为其赋诗、立传,“青史从今说玉娇”,给邓玉娇冠以“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赞誉,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甚至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还有网友到野三关镇约见镇长请求为邓玉娇立“烈女碑”有人说邓玉娇刺官案已演变为社会事件、政治事件,虽有言过其辞之嫌却也说明人们的关注度。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关注公共事件是出于一种责任,公民有关注权,也有话语权,更有监督权。当然,公民社会远没有成熟,离理想中的或理性的公民社会还有距离。因此出现偏激的言论是正常的。公民无论是偏激的言辞还是理性的建议,都是对司法理性与司法公平、正义的期许。网民也代表一种民意,这可能有与主流民意不同的一些声音,原因是网民的构成与国民的人口构成是有差别的,比如网民偏重于年轻群体更具活力,还有就是从网民整体的职业、教育水平跟整体的国民人口构成也存在的差别。就邓玉娇刺官案囿于法学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政府、警方的态度,媒体的报道、网民对这个现象的看法交织在一起,我们更需要以理性的眼光看问题,而不是片面的、过激地仅仅从某一个问题或某一个方面来强调乃至放大。

(三)天价过路费案

20111月,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峰因在8个月内套用假军车牌照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平顶山市中院一审因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经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114日凌晨,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启动再审。1216日,该案再次开审,两被告涉案金额由原审时的368万元大幅减少至49万元。两被告分别被判处七年及两年半的有期徒刑,比起原审被告被判无期徒刑,刑期大幅减少。

案件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舆论纷纷质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368万元过路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新快报刊发《网友论证368万过路费 结论:不可能!》列举了网民的各种统计结果,按车速:时速710公里直逼飞机;按里程:每天疯跑5780公里;按日结:每天过路费1.5万元;按盈亏:路费是收入的18.4倍。对犯罪金额368万元的计算标准提出了强烈质疑。

以下是各大网站网友的评论回复摘要:

凤凰网网友:很明显这个判罚是过于严重的,如果说偷逃过路费能判无期徒刑的话,那么是不是贪污受贿达到这个数目也要有相应的惩罚?

搜狐网友:对两个开车的农民判处“无期徒刑”?我不知道平顶山当地部门是怎么想的,我身为无权无势的农民,感到内心的悲凉,明显的用刑过重难道没有人去过问吗?希望政府更高层面能关注。

人民网网友:我们网民要求的是“公开、公开、公开”,不管是368万,还是3680万,只要政府能给出一个清单和算法,我们作为普通民众都认了!

新浪网友:不怪他们要偷逃,通行费都要300多万,不管是谁都要逃的。在中国赚一点钱可真难,路政部门太黑了。

河南省法院针对此事件的主动纠错态度一方面得到了网友的认同,取得了较好的网络口碑,同时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专门针对此案称“尽管我们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但有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问题还很严重,‘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此番言论力挺司法公正,更是得到了网民的认同。

三、法律规制

网络舆情本身就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但是不能因此而成为没有监督的监督制约。网络舆情受到管理,这既可以保护正当合法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可以防止或减少舆论监督权的腐化或被滥用。网络上的各种言论五花八门,很多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断炒作、造谣,对此应当把这些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利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去监督网络舆情,对于炒作、造谣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逐步使得网络舆情的发布者予以自律,塑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舆情环境。在此过程就要特别注意网络舆情监督制约要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度。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须以司法权的独立为前提,司法独立式司法公正的首要原则,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绝对的隔离,在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为解决这个冲突,一方面要保障网络舆情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法公开和公正;另一方面,又要对网络舆情做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司法独立进而是司法公正的侵害,也就是说,在网络舆情监督制约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最终达到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

网络舆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通过影响广大人民群众,间接地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因此,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素养,不仅决定了其对案件事实和司法行为的认识,也决定了舆情的走向。一是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二是要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三是要提高群众对于司法特性的认知水平,明晰司法的专业化特征,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感情认同。

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舆论的案件中,必须坚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在处理涉及网络舆论的案件中,必须坚持以稳、准为主,兼顾效率,在程序上做到无可挑剔、不留死角。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网络舆论对案件大多进行道德性的评价,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司法机关随波逐流,过分强调网络舆论所表达的民意,会导致法律问题道德化,不仅无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还有损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恪守司法人员客观义务,排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防止公众情绪传染、干扰公正理性的司法活动,确保案件处理的独立性。

责任编辑: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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