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下午,宜阳县法院执行干警陈海宽,亲自上门把剩余的2200元执行标的款送到申请人樊占军手中,申请当事人非常满意。
2000年5月,宜阳县寻村镇寻村村民樊占军在宜阳县法院打赢了借款官司,判决书判决被告策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樊占军3120元,同时支付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承担530元诉讼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策某,执行搁浅,2001年11月,宜阳法院给樊占军办理了债券凭证。今年,樊占军得了中风,请求法院恢复执行。由于仍找不到策某,执行庭经过合议,决定从策某家的企业占地赔偿款中扣除他应支付的标的款。在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下,终于分几次执结了该案。先期执行的2000元已经送到樊占军手中。
图为陈海宽在樊占军家大门口将2000元交到樊占军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