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法院:创新调解谋“事了”

  发布时间:2009-08-10 09:51:38


 

宜阳法院:创新调解谋“事了”

——宜阳县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方法的调查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牢牢把握“司法为民”这根主线,进一步深化对法院调解的认识看法,创新法院调解的方式方法,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急切需要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大胆采用违约制裁调解法,将违约制裁机制引入调解环节,想方设法找准成功调解的切入点,既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促进了案件的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及履行率。2009年上半年该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为7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履行率为100%,其中采取违约制裁调解结案的方式近3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由于调解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缩短办案时间、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和有效地钝化社会矛盾的优越性故在审判实践中为各级人民法院不断研究、广泛使用是,从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来看却是不尽人意实践中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为数甚少许多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义务人的不履行而没有使矛盾彻底化解因为调解结果的形成多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权利人放弃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达成而义务人的不履行往往因此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且权利人还要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样法院调解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考验,并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因此,为了消除一些权利人对调解书权威的担心,在提高调解率的同时提高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是尽可能多的案件在调解环节得以消化,避免给法院带来新的任务——执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意义上做到“案结事了”。基于上述认识和考虑,宜阳县法院近年来积极研究足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方法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彻底地化解纠纷和矛盾并彰显人民法院调解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违约制裁调解法便是其中的一个成功尝试

违约制裁调解法是指在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前提下,由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权利人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或者如果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则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额,这里的款额不受义务人实际对权利人所负义务的限制它可以超过实际义务而增加给付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适用第一这种方法,可以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因为其会考虑到如不履行则要多承担一定的款额和费用;即便在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此法也可以切实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适用第二种方法同样会增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为如其不履行其就要考虑会给自己增加负担;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即便义务人不依约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损。这对于化解当事人矛盾、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让权利人在调解时吃到了“定心丸”而接受调解,促进了案结事了,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推行该种方法后,宜阳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呈现出调解结案多、自觉履行多和当庭清结多的良好态势,同时也大大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一是消除了权利人对调解书权威的担心,提高了案件调解率。由于在调解协议中附有一定的违约制裁办法,权利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增加了信心,因为他们知道即使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义务人就要付出不诚信的代价,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所做的一些让步也还可以通过执行“找”回来,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今年以来,该院已经运用该办法成功调处案件83起,调撤数与调撤率与去年相比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二是增加了义务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心,提高了调解书的自觉履行率。将违约制裁机制引入调解,也使义务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增加了履约的压力,因为他们知道不履行调解协议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肯定得不偿失。如陈某诉李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陈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但按法定标准计算只应赔偿10万余元经调解双方达成了:李某于某日前一次性赔付陈某8万元如不按约付款则要赔付10万元的协议。该调解书生效后到了履行期的最后一日李某便早早地来到法庭8万元赔偿款交给了陈某因为李某知道如果晚给一日其将要承担给付10万元的责任。因此,适用该法结案的案件,绝大部分义务人都能自觉履行,据宜阳法院统计今年以来适用该调解法结案的案件自觉履行的达到90%,仅有10%的义务人不自觉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履行标的超过10万元的三起,最大的一笔标的款高达130万元。三是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和执行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如上所述,将违约制裁机制引入调解,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调解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大部分案件做到了即时清结,不少案件做到了当庭清结。今年上半年宜阳法院运用该法调解的案件当庭清结的达到65起,当庭清结率80%。案件经过调解后基本上不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权益以较高的司法效率得到了实现,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逐年下降,执行工作的压力也大为减轻,使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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