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制裁调解法适用之探讨

  发布时间:2009-08-07 17:21:10


20084月,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结合本庭案件实际情况,于415适用违约制裁调解法成功调解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之后,该庭将违约制裁调解法正式纳入本庭案件的调解之中,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那么违约制裁调解法最初是怎么出笼的?具体做法是什么?实践后的效果怎么样?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给予探讨。

一、违约制裁调解法设想的渊源

2006年,宜阳县法院受理了宜阳县财政局诉李某借贷纠纷一案。90年代初期,宜阳县财政局为响应中央精神,支持乡镇中小企业发展,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并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该贷款手续简便,利息低。宜阳县财政局的这一政策,的确为乡镇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力资金支持,为宜阳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这一政策也带来了一些后遗症,有些企业借助这些资金发展的很好,也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破产、解散。宜阳县财政局上千万的扶持资金得不到回笼。这其中也包括一些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企业主,他们认为,财政局的钱是国家的,还不还无所谓。李某在丰李镇办一铸造厂,宜阳县财政局为其提供15万元的资金扶持。十几年过去了,该笔款项一直不予偿还。2006年,宜阳县财政局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10万元。当承办法官将开庭传票送达到李某面前时,李某感觉这款看来不那么容易赖掉了,便亲自携带5万元到财政局,希望在利息及还款时间上给予照顾。宜阳县财政局将该5万元算做15万元本金的利息,至于15万元本金,到法院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宜阳县财政局要放弃5万元的利息损失,但如果李某仍不偿还本金15万元时怎么办?总不能5万元利息放弃了,本金仍收不回来吧?李某倒是同意偿还这15万元,财政局的代理人又担心李某不按约履行。承办法官与李某及财政局代理人经过充分协商,大胆尝试了违约制裁调解法。李某从2007年起每年51日前偿还5万元,至2009430还清,逾期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随标的款一并执行。调解协议就这样达成了。20074月初,承办法官接到了李某委托人打来的电话,说是来送第一批5万元。作为承办法官,在执行庭工作过3年,太了解执行之难了。这次李某主动将五万元交到法院,还真是触动了点什么。(注:20094月,李某的15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084月,宋某等诉黄某、卫某重大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宋某在这次事故中失去了12岁的儿子,女儿也在事故中受伤,精神打击很大,肇事司机被依法判处了刑罚。宋某的诉讼请求为30余万元。该数额与其应得数额之间有5五万元的差距。也就是说,如果判决,宋某可能获得25万元左右的赔偿。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22万余元的协议。除去已支付的部分,应付19万元。为保证受害人顺利得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突然想起了李某的案件,心想,何不把违约制裁法适用过来呢?于是,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要适用违约制裁法,即若不按时付款,再付违约金1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承办法官的提议。协议规定200851前黄某付清下欠19万元赔偿款,逾期自愿支付1万元违约金。2008429,黄某亲自将19万元交到了县法院财务室。黄某的自觉履行又一次提醒了承办法官,违约制裁调解法真的很有效啊!欣喜之余,承办法官将这一方法告知庭长及其他法官,希望在我们庭室先予以适用。之后,违约制裁调解法在宜阳县法院民一庭进入正式适用阶段。

一、  违约制裁调解法的适用原则、调解原则及方法步骤。

1、违约制裁调解法的宗旨是双方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像前面提到的李某,其少支付5万利息,但前提是必须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该优惠不得享受。黄某比判决少支付2万余元,但同样的,前提条件是履行全部义务。这是对义务人而言。对权利人来说,违约制裁也有好处,可以按约得到现款,不必申请执行。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所以说,违约制裁调解法对义务人,权利人是互利互惠的。

2、案件事实清楚原则。案件调解前,承办法官要做到心中有数。即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责任分清,赔偿数额基本确定。以上是调解的基础,并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使他们双方认可这些基本的事实。

3、方法步骤。在基本数额确定的前提下,权利人做出适当的让步,至于让步多少,由双方协商,法官可以从中主持调解。总之,在义务人感觉有利,权利人也能接受之间确定。最后是违约数额的确定。关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可以说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一点是违约制裁调解法存在的一大不足之处。在过去一年多的实践中,有些案件是以权利人放弃标的款的多少来确定,如宜阳县财政局诉李某一案,权利方放弃了5万元利息的权利,违约金确定为5万元。有些案件的违约金小于权利人放弃的数额,如宋某诉黄某一案,违约金为1万元,但具体到该案从达成协议到履行为15天时间。也有的违约金会超过权利人放弃的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协商,故标准尚不能统一。

三、违约制裁调解法的实践效果

2008415日至2008年底,宜阳县法院民一庭适用违约制裁调解法成功调解13起案件。无一起案件的义务人因违约受到制裁,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民一庭审理的一合伙纠纷案件,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达成协议:其他合伙人退还该合伙人130万元投资款及分红款,于2008716日一次付清,逾期付款,每天付违约金5000元,该130万元于双方约定的当日付清。还有赵某诉王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调解王某赔偿赵某10万元,于2008710日前交付,逾期付违约金1万元。200873日,王某付清10万元。(注:赵某因事故瘫痪,已于2009年春天去世)。来自赵堡乡的张某系一孤寡老人,该赶集时,不慎被停在路边未熄火的农用拖拉机挤掉三根指头。被告人是附近的农民,经济条件也不好,农用拖拉机也没投保。经调解,被告人支付张某17000元,逾期支付2000元违约金,最终张某按约得到了全部赔偿款。

种种事实证明,违约制裁调解法不仅提高了调解率,更重要的是实现了案结事了,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以法院工作信息上报后,先后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工作信息方式予以肯定。当然,违约制裁调解法作为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在今后的实践中会遇到不同新问题的挑战和考验。该方法本身也存在某些不足,尚需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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