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河南省宜阳县法院对一25起涉农民工讨薪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公司等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1600余万元。
2010年9月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公司承建了郑卢高速公路洛阳至洛宁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以下简称NO.7合同项目部)建设工程,建设期间曾聘用付某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公司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公司为项目部副经理,并给付某提供办公场所。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付某,付某仍在原办场所办公。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25个农民工工程队为修建该段高速公路,与付某达成协议,给其送材料款、为其提供租赁物(发电机、吊车)、提供劳务等。高速公路修建完毕后,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迟迟没有着落。无奈之下将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公司等多名被告诉入宜阳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批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众多、案件标的额巨大,该院从快立案,从快审理,迅速查明事实,调解不能后从快宣判,积极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