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思路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广大法律职业者,都应当以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对于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所谓的“涉诉信访”难题,也应当以法治的思维去正确审视和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中都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变化,如城市房屋拆迁及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等。来信来访大量增加,集体上访增势迅猛,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艰巨而又繁重。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部门,不可避免地会有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反映到审判工作中来。在上访潮中,涉法涉诉信访占有相当大比例。长期以来,国家在治理涉诉信访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但“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始终未有明显改观,“妥协式”、“怜悯式”、“救火式”等“运动型”涉诉信访治理方式,表面上解决了个案问题,但实质却给公众形成了负面价值导向,访一访、闹一闹、炒一炒,拉横幅、堵大门、上京城等思维方式和信访行为日渐流行。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公信建设的瓶颈,在削弱司法公信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其实,如果以法治的思维看待“涉诉信访”,笔者认为他实质上就是法律上早已明确规定的“申诉”。所谓“涉诉信访”,只不过是政府信访部门在处理那些一般性信访案件时遇到了另类的涉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就将此比照一般性的社会信访,将群众不服生效裁判的而提出的申诉冠名为“涉诉信访”。久而久之,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且有固定司法程序的“申诉”一词,竟然被“涉诉信访”这个带有浓厚的政治维稳色彩的词语所代替,并被在法律程序之外特别规定了“批转”、“交办”、“限期办结”等程序,还形成了一整套专门的涉诉信访考核机制。于是,在实践中,就有了人民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案件审理工作,还要忙于“接访”、“劝访”、“维稳”,甚至不惜从仅有的审判业务经费中“拿钱了事”,以至于涉诉信访完全脱离了他原本应有的涵义,在司法申诉程序之外又有了一套涉诉信访处理程序,或两级终结,或三级终结等,这些“非法治”的程序不仅成为了老百姓权利救济的一种的方式,而且还补充甚至替代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冲击着正常的司法救济程序,从而加剧了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
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涉诉信访”,还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涉诉信访”,从宪法和法律层面认识信访的功能定位,将“涉诉信访”回归到其“申诉”性质的本位,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同时,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和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此,我们需要做到:
端正思想认识。司法机关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必须从思想上摈弃“涉诉信访”的不当称谓,对群众不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办理,而不是按照所谓的信访途径或者信访处理办法,不讲法律原则、不讲司法程序,被政府的信访部门牵着鼻子走而受到不当的行政或者其他干预、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而忙于接访、息访和维稳。
理顺工作关系。对一般信访案件和涉诉申诉的受理机制要有法律规制,做到诉访分离,归口管理。对处于立案、一审、二审、申诉申请再审等诉讼程序内的案件,其他部门不要再接待、登记和通报涉诉信访,上级机关也不应作为信访案件接待、登记和通报,更不能作为信访案件交办,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依法行使诉权来解决诉求,防止当事人借信访向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审判工作,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或久拖不决。
畅通申诉渠道。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的申诉一定要及时受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诉的法律程序给与办理,如果当事人的申诉符合法定条件,就要及时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也应当向人民群众敞开申诉立案的大门,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有近有权利受理和审查,而且有权利提出抗诉。法检两家一定要畅通群众的申诉渠道,让群众有处可申、有处可审。
推进司法民主。在处理群众申诉的过程中,一定要特别认真对待,注重司法民主,借助公众的评判和力量,来查明事实和认定事实,同时,还要注重坚持司法公开,让办理申诉的案件在阳光下运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有必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有必要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审,以公开的、民主的方式决定申诉能否立案、决定申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以令公众信服的民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
坚持依法办理。当前,在处理信访问题的导向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为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无原则的当事人,过分忍让迁就,甚至采取补偿、救助等息事宁人的做法,甚至还创设了所谓的涉诉信访案件三级终结机制,这都是非常荒唐的。以这种方式治理涉诉信访,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不诚信,还造成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只有将治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照申诉的法律程序办理,才能实现法制的统一,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体现司法公信。
同时,我们对一般信访行为本身的法律规制,应当转变观念,切实维护信访秩序。要树立“无论诉求是否‘有理’,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的理念,无理违法上访是违法行为,“有理”违法上访也是违法行为。要摒弃“非正常访”和“涉诉信访”这类不规范的概念,对信访行为作出依法信访与违法上访的区分。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上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采取冲击机关、拦截车辆、扯拉横幅、披麻戴孝、煽动群众等手段的违法上访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