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疑罪从无”终于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发布时间:2013-05-02 15:31:42


 

近日,死刑保证书案的嫌犯李怀亮在被羁押了近12年后,终于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这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做出的判决。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笔者认为,该案的正义虽然是在12年后才得以体现,对被告人来说来的太迟太迟,但是从司法进步的层面上来说应当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终于从“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开始走向了“疑罪从无”,迎来了“疑罪从无”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式前进,着对于今后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20018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蝉蛹),谁想一夜未归。次日,在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小蕊的尸体。尸体检验结论显示,她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8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同年的8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在有重大疑点的情况下,迫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该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来回往复重审,在进退两难中,2012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备受舆论关注。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处理。 后经平顶山法院回应称:所提的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管怎么说,公检法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似乎都在努力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总是偏重于“有罪推定”,宁可“疑罪从有”,也不能“疑罪从无”,如果这样了,好像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和放纵,这种思维定势长期以来占据着主导地位。

今天,历时牢狱12个春秋,李怀亮终于等到了宣布自己无罪的时刻。疑罪从无已经迟到了12年,但毕竟是“质”的飞跃,这毕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走向法治化的温暖和春天。

我国受封建文化的影响,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程,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打破这一束缚。1989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首次指出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调查也不能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其实质上吸收了无罪推定中的疑案从无原则。199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

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办案干警的心中根深蒂固,前不久刚发生的浙江发生的叔侄案,也是在具有重大疑点的情况下,被判处死缓。该案与其相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审判实践真正实现了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跨越。

除了封建惯性思想的因素,笔者以为立法和执法的缺陷更是“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到实处的重要原因。

在立法上,我国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项政策无异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即抗拒,将导致从严不利后果。因此,滋生了办案人员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

在执法上,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修养不够,主观上还是依照有罪推定来办案,在社会舆论、涉诉信访和领导的压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来实现早日结案的结果。

“疑罪从无”虽然已被基本法所确认,但是在我国“疑罪从无”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彻底的“疑罪从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产生大量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根植“疑罪从无”的思想,笔者以为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沉默权。沉默权是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表现,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必须明确犯罪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而不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样就不会被逼供。

二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控方承担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反驳控诉的权利。

三是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就必须到达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必需的程度,也不能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则被告必须宣告无罪。

无论是平顶山“死刑保证书案”,还是浙江的“叔侄案”,被告人在重获自由后,都曾这样表述:“我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还我清白,这一点,我坚信不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是司法人员的责任,更是鞭策。“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落到实处,不需要打任何折扣,附带任何条件。

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无罪判决,必将促使司法人员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

“疑罪从无”的春天真正开始到来!

责任编辑:朱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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