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思想的传递,也是架起人与人之间思想交流的桥梁。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一般的人际交往,同样也适用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和办案法官,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一些小瑕疵、小问题而酿成矛盾时,就需要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法律与情理来促使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三赢”效果。
2012年12月份,我在调研时了解到审监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还是一起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原告方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25万余元;被告方在案件被上级法院发还后又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案件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办理难度较大,审监庭庭长决定自己主审该案。在对案情进行了解的同时,办案人员了解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原来关系很好,且为左右邻居关系,2007年二者间签订租赁合同还是由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和原告商议租赁原告方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双方当事人为什么会发展到相互反目的地步,双方的矛盾究竟在于什么?带着这些问题,办案人员和原、被告分别进行了沟通,原告方称被告未按约定租赁厂房进行经营活动,而是另行租赁收取租金,还拖欠租赁费。被告方称原告当时是把所有厂房租赁给自己了,但是有两间门面房和三间烘干房没有进行交付,所以才导致今天这样的局面。法官认为,双方为邻里关系,最好可以调解结案,这样不仅利于案件的解决,也可以恢复双方的邻里友好关系,于是约定双方在开庭后进行调解。
新年伊始,本着对本案的关注,我再次来到审监庭了解该案的进展。办案法官告诉我开庭后,让双方来进行了一次调解,但是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且对调解工作有抵触情绪,被告方也一直以自己忙为由,让代理人来进行调解。这样一来,案件很难进行下去。如果进行判决,部分证据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且会导致双方邻里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判决后势必会造成一系列的执行难题。所以还是要本着“审判就是促和谐”的原则对双方做进一步的调解工作。办案法官后来找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见证人,法官和这名见证人又同时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告知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确存在违约行为,希望原告方可以适当的减少部分租金,可是原告方认为不让被告承担违约金已经是最大的妥协了。在对被告进行调解时,告知被告故意拖欠租金属于根本违约,并针对双方的邻里关系和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关系展开情理和心理攻势,后被告方基本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但就原告未交付的场地应该减少的租金金额还有些不同意见。经过这次调解双方间已经达成了部分共识,但还有些意见需要沟通。趁着新年双方家人都在家,办案法官又找到当事双方的家人,给当事人的家人释理明情,让其家人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当事人表示相互同意对方意见。
在2013年2月27日,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租金17万余元,并对合同进行了少许补充。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办案法官面前握手言和,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各类民事合同随时随处都在发生,类似该案的合同纠纷现象也将会越来越多。面对这些需要各方当事人以相互理解和支持为前提的民事合同纠纷,当事人应该首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即使双方将纠纷诉入法院,沟通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多渠道的沟通,必将是化解民事纠纷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