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宜阳县农民工张向军从宜阳县法院院长袁宪伟手中接过近7万元赔偿款(包括2000多元诉讼费),激动不已,连连表示感谢。
2010年,29岁的张向军被王某所雇,到王某承包的钢屋架工程工地干活。在施工中,因脚手架侧翻,张向军坠地受伤,构成9级伤残。由于该工程是河南某公司发包给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洛阳居民邓某的,邓某又转包给了宜阳县人王某。事发后,三被告相互推诿,致使受害人张向军迟迟得不到赔偿。因此,张向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宜阳县法院判决邓某、王某共同承担对张向军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67360.80元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邓某、王某“躲猫猫”,在数次执行无果后,宜阳县法院强制从某公司划扣了上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