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百姓促和谐 勤奋敬业铸党魂

――记宜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邢利红

  发布时间:2012-09-18 09:41:24


邢利红同志,女,生于19768月,中国共产党员,法学本科学历。1997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学院,同年被分配到宜阳县司法局工作,先后任宣教科科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2006年考录到宜阳县人民法院,现任宜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邢利红同志自2006年以来,先后被授予“宜阳县十佳政法干警”、“宜阳县优秀政法干警”、“洛阳市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洛阳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和“河南省优秀调解之星”、“十佳河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连续四年被县法院授予“个人嘉奖”,并荣立“市个人嘉奖”两次、“个人三等功”一次,“个人二等功”一次。20125月,被选为全市法院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先进事迹宣讲团成员。

坚定的信仰是她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源动力

邢利红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有着坚定的政治信念和为民思想。她深知做为司法工作者是党的事业的捍卫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是人民利益的保护者。她常说,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就要心中有组织、心中有人民。多年来,始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三个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被老百姓誉为“爱心法官”。2008年夏天,仅在洛河宜阳段就溺水死亡了11个人,这些人大部分是未成年人。那一年,有5个孩子的家长提起了诉讼,要求水利局赔偿。由于河道不是公共场所,所以最终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是,强烈的责任感和为民意识使她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还在继续。为了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她多次找到县水利局局长,建议他们在河边设置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域设置栏杆。通过邢利红同志的不懈努力,水利局终于采纳了她的建议。现在,宜阳县的河道附近都设置了警示标志,在橡胶坝水面覆盖的区域还设置了栏杆,溺水事故明显减少了很多。

邢利红同志有着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素养。她大公无私、公正廉洁,是大家心目中的楷模和表率。她常说,法官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而不是谋生的手段,每一个案件,对我们而言只是来来往往的案件中极为普通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身家性命之依托。我们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为他人为社会造成无尽的伤害;我们一个细微的善举,也可能为国家和社会带来莫大的利益。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参加工作以来,她从来没有任何过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从来不会因为有人说请而违背法律、失去公正。在刑庭工作期间,面对被告人家属送上的巨款,她曾经无数次地严词拒绝,并将他们毫不犹豫地推出门外。

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是她办案零失误的法宝

邢利红同志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她业务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受到领导、同事和司法界的一致好评,被大家誉为“专家型法官”五年来,她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做到了“零失误”“零投诉”和“零上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她常常自费购买大量的专业书籍,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专业知识。遇到疑难案件时,总是不厌其烦地查找资料,并向学有专长的同志请教。工作之余,还经常抽出时间进行法律论文的创作。三年来,她先后在国家、省、市各类报刊上发表理论调研和宣传文章150余篇。她在201093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作案后逃走再回到现场接受抓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文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且不抗拒抓捕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认定自首不能死搬法条而应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具体分析现实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的观点。该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201012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采纳。她在20091225日《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先前行为产生的安全隐患负责》一文,2011年又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指导性案例采用。

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铺平了她和谐审判之路

邢利红同志求真务实、真诚为民。她作为专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员,对每一起案件,她总是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贯穿始终。在她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抢劫案件,他们之所以去抢劫,很多时候是为了去网吧上网。以前,在宜阳县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的情况随处可见,而根据有关规定,网吧是不允许接纳未成年人的。为了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她充分利用“司法建议”这一权力,于去年10月向文化局发出了“整治网吧经营行为,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司法建议。文化局接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对全县城乡的网吧进行了集中整治,现在,宜阳县涉及网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明显减少了。

去年2月,年仅17岁的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他人死亡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陈某系未成年人,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但是,由于农村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十分普遍,邢利红同志担心陈某被放出去之后,还会去驾驶机动车辆。当时,创设“禁止令”制度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好开始实施,于是,她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使用了这一制度,在宣告对陈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这一方面充分发挥了非监禁性刑罚在教育、改造、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11520日出版的《洛阳日报》和《洛阳晚报》分别在显要位置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引起了巨大的影响。

201010月,少年犯张某因其家人与邻居发生矛盾而将邻居打成轻伤。临近春节时,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该案受害人因赔偿不到位一直上访,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则因对伤情鉴定有异议也在到处喊冤,矛盾一触即发。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精心准备了民事部分的调解方案后,不厌其烦地向他们双方讲法律、讲情理,通过多次接触和沟通,最终,在大年三十,她在办公室里亲眼看着他们双方握手言和。听着窗外此起彼伏的鞭炮声,他们看着为做思想工作而声音嘶哑的邢利红同志,搓着双手不好意思地说:邢法官,大家都在准备过年用品时,你却在为我们的事情奔波,今天是大年三十,大家都在吃年夜饭,你还在为我们忙碌,看你这态度就知道你是真心为俺老百姓着想……一起双方当事人都在闹信访的案件就这样被她的细心、耐心和责任心给化解了。

“生命在闪光中显出灿烂,在平凡中显出真实”。邢利红同志以她对党无限的忠诚、对人民满腔的热情和情怀,在平凡的岗位上一如既往,继续为党和人民的审判事业默默的奉献着!

责任编辑:户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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