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2-07-24 08:54:37


     1.申诉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本院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中院终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经中院再审或者复查后仍不服,并以新的实施和理由提出的申诉案件;不服本院一审生效和二审判决、裁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

3.再审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原一审、二审或再审法律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式四份,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联系方式;

4.听证:申请人须按通知时间到庭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回处理;委托律师或代理人的须有授权委托书;

5.交费:本院决定再审,申请人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并将交费凭证送交主审人,不交纳诉讼费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6.经本院听证、复查通知驳回或再审维持原判,申请人仍不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本院申诉的,不再受理。无理缠诉,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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