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不同观点】
对上述案情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但由于张某系在上班途中,应给与工伤认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一是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上述事故伤害为工伤,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保护职工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本案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没有证据表明张某为主要责任,该案既不违背上述规定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应认定为工伤。
二是张某上夜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行政违法行为,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本身也不应当把有无驾驶证件作为是否违法交通规则与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定理由。张某驾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大树上发生事故应为意外事故,交通部门没有做交通事故处理并无不当,我们不能仅仅由于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或者因为不能确定张某本人是否为主要责任就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工伤认定部门应当重点考虑张某系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因素,本着有利于职工保护的宗旨出发将其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