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对此案件有两种争议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笔者认为对张某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张某虽属无证驾驶,但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
2、根据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职工张某在上夜班途中不幸发生事故是自然事实,发生事故后交通部门没有确定事故责任。同时,本案中仅张某一方当事人,既没有其他受害人,也没有其他在场的证人来证明是张某的责任。既然没有确定责任也不能证明有责任,张某就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
3、根据立法本意,法律是要保护弱者。民事关系是平等的,但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作为法律要平衡社会关系就是要对若得方面给予侧重。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就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既是弱者也是受害者,晚上本是万家灯火家人团聚的时候,张某为了上班,夜晚开车去单位途中不幸发生事故,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加上考虑到其上班因素,应认定为工伤,这样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