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车祸酿纠纷 “五心”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12-05-28 11:23:04


调解,被誉为独具特色的“东方经验”,她是矛盾化解的润滑剂,是解决纠纷的法宝。近日,我院民一庭女法官贺静丽用“五心”调解法(把诚心、公心、爱心、细心、耐心有机结合),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1年2月4日15时30分,被告潘某某驾驶自购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宜阳县香鹿镇某村道路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郭某某(在洛阳一酒店打工)无证驾驶潘某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潘某某驾驶自购小轿车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零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1年8月9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原告郭某某遗留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90474.7元,原告为赔偿费用诉至法院。

我院贺静丽法官受理此案后,出于“公心”先给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了解案情。考虑到原告系打工者,属于弱势群体。通过做保险公司的工作,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给予原告赔偿。经过认真仔细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贺法官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主动打电话给原告向其告知诉讼风险,虽然他在洛阳市区已经打工四年,但是按照城市户口的标准获得赔偿尚缺乏一定的证据材料。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因本案中小轿车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承办法官贺静丽的“爱心”协调下,主动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5月22日下午15时,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一开始不同意按城镇标准赔偿,贺法官认真聆听双方意见,通过察言观色“细心”的发现保险公司根据案情有可能会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意向。在庭审结束后,贺法官“耐心”地做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庭审结束后一直调解到晚上8点,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标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3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9500元。至此,几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户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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