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认真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真正让“科学发展上水平、党员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要把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争先创优中强服务;在争先创优中惠民生;在争先创优中促和谐。
一、了解民生、倾听民声。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惠民生促和谐”活动,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拓展民意表达渠道,扎实开展深入基层、巡回办案、法官村长等零距离服务、零距离沟通等活动,主动深入群众,最大限度地接触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全面把握社情民意,并为群众送去温暖,提供法律服务。真正做到在联系群众中服务群众,在服务群众中改进作风。
二、方便群众、服务民生。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指导,耐心解决群众的加各种法律咨询,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本地区本时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通相应的“绿色通道”。简化针对弱势群体的立案审查程序,方便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行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休息日立案,方便起诉。立案后,及时送达、优先排期、优先执行,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提高立案工作质量。将能在司法渠道外解决的纠纷,尽量争取诉讼外解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官村长、地方党委政府的作用。加强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地将一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或缓冲。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三、宽严相济、兼顾民意。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多方征求民意,创新工作方式,多渠道的了解民意,并予以积极的考虑,对于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应予以积极的采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定罪量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积极的考虑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群众的反应、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统筹兼顾、平衡利益。对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找准结合点,妥善处理有关案件。对一些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如土地征用款的分配、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买卖、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重点排查,及时预防,妥善处理,确保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意发现和研究一些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从源头预防的各项工作。
五、强化调解、促进稳定。坚持“审判就是促和谐,执结才是硬道理”的司法理念。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执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把“定纷止争、促进和谐”作为工作目标。在办案过程中,要多考虑每一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普通老百姓的视角来理解、阐述法律。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想人所想、急人所急、寻根溯源、对症下药、借助外力、讲究分寸,掌握火候,恰时适度地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在各行政村派驻法官村长,积极探索和构建纠纷分流处理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依法调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六、注重协调、和谐关系。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树立的协调意识,充分借鉴民事案件审理的调解机制,将案件协调处理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始终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在初发阶段、在行政程序中,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
七、强化执行、保障权益。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内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制约,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确保执行公正。对外进一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落实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强化立即执行、审计执行、曝光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的适用;完善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治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将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通报,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八、依法接访、热情服务。依法落实国家的各项信访制度和政策,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强化一审的“判后答疑”工作,提高初信初访的有效处置率;积极探索和构建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法院各部门的联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涉诉信访处理长效机制,坚持正确的信访导向,控制无理上访。把信访工作放在突出的重点位置常抓不懈,从而更好的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