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应严守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11-07-12 08:41:35


   当前,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打造阳光司法、推行司法公开,力求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权威、以公开赢民心。司法公开的形式各种各样、内容也各不相同,各地纷纷出现了司法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或者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见证案件的执行活动、公判大会活动、“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公开有关立案导诉、审判、执行、裁判文书等方面的信息等举措,形成了司法公开“热”。甚至于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开展公开逮捕大会活动、有的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审委会、并征求列席人员对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此种形式来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透明度、推进司法公开,殊不知这其中有些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针对当前个别司法机关盲目推进司法公开的现象,笔者深感忧虑,建议司法公开不仅要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而且要严守法律底线。

不可否认,司法公开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大大方方地拥抱阳光,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的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让老百姓的官司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输得也明明白白。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的确令老百姓深恶痛绝,在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下,暗箱自然没有藏身之地,也就没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完善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还包括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司法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司法公开的范围、手段和效果等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和生动实践,彰显了我国司法界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

但是,司法公开“热”的背后也需要我们的“冷”思考,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既要遵循公而有度,又要做到开而有序。

遵循“公而有度”。一要有“限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事项坚决不可以公开,譬如召开审判委员会是很严肃的事情,列席人员的资格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其他人员是不可以随便参加的。另外,司法公开也没必要事无巨细。这除了操作成本上的考虑外,主要是因为司法是一门衡平的艺术,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比如,调解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倾向不公开,而且案件本身也没什么社会关注度,若法官执意直播调解过程,则很可能起不到理想的社会效果。二要有“深度”。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殊不知,网络直播带有“新闻”的性质,受众的多寡与直播的效果具有直接关系。在精心准备的前提下,直播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作出法律裁判,带来的效果可能一百个普通案件也比不上。

做到“开而有序”。一要“讲求秩序”。国家司法机关毕竟不是旅游景点,司法工作是其职责所在,不能因为司法公开而影响甚至妨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举例来说,现在很多法院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拉近民众和司法的距离,值得赞许。但在活动期间,要求参访民众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通过安全通道检查,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大声喧哗等,也属情理之中,且与法度无悖。二要“循序渐进”。司法公开应当根据实际逐步推进、提高质量。就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上网的数量固然可以算作一个重要的成绩指标,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万万不可忽视的,必须在向社会公开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上网文书的质量。如果只是空洞地“本院认为”,简单地“依法判决”,不但当事人不服气,一般民众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样的裁判文书挂到网上,不仅无益于司法公开,还会进一步降低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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