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村内遇到同村村民赵某某,并用手扇赵某某脸部,赵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张某带领2名辅警到案发现场取证后,确认杨某某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民警、辅警开警车到杨某某家中依法对杨某某进行传唤,杨某某拒不配合,经民警多次警告后,杨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遂授意辅警共同对杨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期间,杨某某咬住民警张某的右手食指关节和右手手腕处。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赔偿民警张某损失并取得张某谅解。
公诉机关:
被告人杨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行为,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思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撕咬行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取得受伤民警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其执法权威不容侵犯。袭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拳打脚踢、抓挠撕咬、推搡拖拽等均属暴力范畴,即便未造成重伤后果,只要实施了暴力袭击正在履职民警的行为,即可构成袭警罪。
实践中,部分群众存在“小事不算袭警”、“冲动之下无大错”等错误认知,认为轻微暴力抗拒执法无需承担刑责。执法过程中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成为暴力抗法的借口,即便没有造成严重伤残后果,暴力袭击正在履职民警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公众,遇到民警执法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主动配合执法调查,这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