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宜阳法院审判员邢利红先进事迹
这是一个法官队伍的新兵,这是一个审理难案的精英;
这是一个年轻的共产党员、这是一个政治成熟的楷模;
这是一个弱质女流,这是一个有着铁一般意志的强者;
这是一个令罪犯敬畏、敬服的女法官,这是一个平民、弱者可以依靠的亲人。
她叫邢利红,女,生于1976年8月,中国共产党员,法学本科学历。1997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同年被分配到宜阳县司法局工作,先后任宣教科科长、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等职务。2006年11月考录到宜阳县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现任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邢利红同志2006年被洛阳市人民政府授予“洛阳市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2008年被县、市两级法院授予个人嘉奖,2009年再次被县法院授予个人嘉奖,被市中级法院记“个人三等功”,并被宜阳县人民政府授予“宜阳县十佳政法干警”称号。由于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成绩突出,她在2010年3月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洛阳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被河南法制报和河南省首届调解之星活动组委会授予“河南省优秀调解之星”荣誉称号。2010年被县法院授予个人嘉奖,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二等功”。在2008、2009、2010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现将该同志的先进事迹简要介绍如下:
坚定的党性是她成为一名优秀人民法官的政治根基
邢利红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她正直善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她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她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始终把人民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和是她案件零失误的保障
在学习上,邢利红同志十分注重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她深知,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当好一名法官和做“四有”、“四自”女性的基础,而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也是一名法官必备的素质。她常常自费购买大量的专业书籍,刻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遇到疑难案件时,她总是不厌其烦地查找资料,并虚心向学有专长的同志请教,直到弄懂为止。工作之余,她还经常抽出时间进行法律论文的创作。两年来,她先后在国家、省、市各类报刊上发表理论调研和宣传文章50余篇,被大家誉为“专家型法官”。她在2010年9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作案后逃走再回到现场接受抓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文中,针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而司法实践中新类型“自首”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明确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且不抗拒抓捕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认定自首不能死搬法条而应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具体分析现实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的观点。该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采纳。
高度地为民意识是她成功化解一个个矛盾的力量源泉
在业务上,该同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她求真务实,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一名年轻的审判员,对每一起案件,她都在庭前尽快熟悉案情,尽可能吃准吃透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庭审中,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将案件有关的事实查清查明;庭后,仔细查阅有关资料,重视各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主观臆断,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每一案的判决书她都分析透彻、说理清楚,当事人胜败皆服。三年来,她办理的案件中无一起发还、改判和上访。
她正直善良、富有爱心,作为基层法院曾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和现在专业从事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女法官,善良的她对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有着特殊的情感。她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同时,更多地在思考着如何最大限度地去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她深知妇女和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离婚对他们所造成的伤害很大,因此,对离婚案件,她总是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尽力劝当事人重归于好,这样挽救了很多家庭。2010年1月,许某将妻子张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邢利红同志经了解得知,他们夫妇有一双目失明的孩子,许某得知该病无法治愈,就把孩子当成了包袱想尽快甩掉。为了让这个可怜的孩子不失去母爱和父爱,邢利红同志便耐心地给他做思想工作,讲照顾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仍免除不了这一义务,抛弃孩子是违法的,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讲解很多父母将残疾儿童培育成才的例子,让他认识到孩子残疾并不代表终身无用,不应该一弃了之。邢利红同志的好言相劝,令许某夫妇深感惭愧。最终,许某撤回起诉,孩子重新回到了父母温暖的怀抱。
作为一名法官,邢利红同志深知调解对构建家庭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因此,她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视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她常常遇到因一时生气而到法院闹离婚的当事人。对这些当事人,她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他们重归于好,这样挽救了很多家庭。2009年7月,许某和张某夫妇二人带着孩子一起到法院要求离婚,到法院后他们还争执不休。邢利红同志经了解得知,他们仅仅是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一时赌气便来法院离婚。邢利红同志便耐心地给他们做思想工作,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容忍、相互体谅,讲家庭和睦对孩子的重要性,并让他们回家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后来,许某和张某夫妇重归于好了,并和邢利红同志成了好朋友。
作为一名法官,邢利红同志深知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因此,她不仅注重在实体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注重在程序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她在审理一起校园伤害民事案件时,发现年仅13周岁的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考虑到同为未成年人的原告聘请有律师,为了保证他们在程序上得到同样的保护,她主动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指定了律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该案在《洛阳电视台》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10年9月,邢利红同志从城关法庭调到刑事审判庭工作。到新岗位后,她立即向老同志学习刑事审判经验,仅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她便掌握了刑事审判流程。一周后的一次庭审中,她娴熟的审判程序和清晰的审理思路,令旁听的县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大加赞赏。自实行量刑规范化以来,她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把每个案件国家规定的量刑标准和合议庭确定的量刑标准及依据制作成表格呈现给审委会委员,同时提供法律依据,把其量刑的心理路程展现给各位审委会委员,对审委会委员的提问均能详细明了的回答,使审委会委员能尽快吃透案情、准确及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作为本院专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员,对每一起案件,她总是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贯穿始终,也总是不厌其烦地向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讲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她的善良、她的爱心令每一位当事人和家属深受感动。2010年10月,少年犯张某因其家人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将他人打成轻伤,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诉入法院。受理该案后,邢利红同志了解到受害人因赔偿不到位不断上访,张某的家属则因对伤情鉴定有异议也在到处喊冤。针对双方的疑虑,她认真阅卷,查阅了大量的医学资料,并向医学专家请教有关医学问题,最终,她发现鉴定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虽不影响实质问题,但若不重新鉴定,即使作出公正判决,也足以让当事人对公正司法产生质疑。于是,她及时的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此举解除了被告人家人的疑惑,也消除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抵触心理。就在大家都在准备过年用品时,邢利红法官却在精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他们不厌其烦地讲法律、讲情理、讲此事对张某的影响。大年三十,在万家团圆之时,还没有顾得上休息的她亲眼看着双方握手言和。受害人对张某表示谅解,请法院给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张某的家人则表示其家庭教育缺失,以后一定好好管教孩子。双方看着为做思想工作而声音嘶哑的邢利红同志,他们搓着双手不好意思地说:“邢法官,我们给您添麻烦了,请谅解,您辛苦了……”。一起双方当事人都在闹信访的案件就这样被她的细心、耐心和责任心给化解了。
“生命在闪光中显出灿烂,在平凡中显出真实”。邢利红同志一定会在平凡的岗位上一如既往,继续为神圣的司法事业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