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的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流程化管理相关规定及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立案
1、执行案件的受理由立案庭统一审查。
2、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立案和备案制度。立案是办理正式的立案手续并转入办理流程。备案是对特定的执行案件实行的一种登记制度,目的是在不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有力保护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权。
3、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按备案程序办理:
(1)被申请人被长期关押;
(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死亡、确立义务人需要较长时间;
(4)标的较大而履行力暂时明显较弱。
“长期”一般是指一年以上;“下落不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没有具体居住地的案件。
4、立案庭对于按执行备案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填发《执行案件备案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备案通知书》;若申请人不同意备案的则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其坚持立案的应当立案。
5、登记备案的执行案件在相关因素消失后,当事人要求立案执行的,经立案庭审查后认为条件成熟的应予立案。立案庭在登记时应对该类案件作出备注。
二、执行
6、民商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和法警队统一办理。执行局负责新收案件的执行;法警队负责执行局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案件的执行。
7、执行人员在接手案件后即应考虑案件的进程及执行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确保案件执结。
8、执行人员应积极创新执行方法,除常规的执行措施外,还应该根据案件需要采用以下手段促进执行:
(1)公告。利用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下列情形应使用公告:《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被实施司法拘留的。
公告可以在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所地公开张贴,必要时可以借助媒体网络公开曝光。
(2)对可能构成拒执罪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借助刑事手段促进执行。
执行人员自接受案件后即应开始对被执行人履行配合情况、财产状况等的证据收集,构成拒执罪立案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
9、执行局执行案件只允许有三种结案方式:执结、和解、依法终结。
三、期间、期限、延期及流程
10、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备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或备案后3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或《执行备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11、执行员在收案后至迟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申报财产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在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最迟在10日内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或作出采取相应措施的裁定、决定或发出公告。
13、被执行人因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的,执行人员要在3日之内予以公告并张贴。
14、执行局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法警队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资产评估和拍卖期、公告送达期、暂缓执行期、案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期不计入执行期限。
15、执行局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未结案的,执行法官应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写出移送报告交立案庭,由院长决定批转法警队办理。执行局应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法警队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含和解执结)每件奖励办案经费500元。
四、 责任追究
16、违反执限规定按本院《关于进一步治理“超审限”“超执限”案件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17、下列情形不按超审限处理:
(1)案件属于本办法第3条所列情形,当事人坚持立案的。
(2)执行局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院长批转法警队执行的。
(3)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侦查的。
19、本规定自2011年3月9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