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治理 “超审限”“超执限”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16 09:40:08


为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确保严肃执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审限的规定及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

1、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为20,转为普通程序的期限自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参照公诉普通程序案件,没有被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2、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需转普通程序的应在审限届满10日前报院长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3、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相应的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5、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移交法警队执行,法警队须在3个月内执结。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期限审结的案件,应在下列期限内履行相关手续,并将不能按期审结的原因书面报立案庭备案,同时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

1、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前,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2、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3、行政案件应当在届满10日前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

(三)各审判庭有法定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情况的,应当将证明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登记中止审限或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办理过延期手续的案件应报立案庭备案,立案庭将根据延长的期限进行审限跟踪。

(四)立案庭相关期限规定,按照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执行。

二、案件的催办和督办

(一)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和超审限,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都应当将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审判流程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应进行跟踪监督,对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应分别在法定期限即将到达前的合理期限内向相关人员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

(三)法定期限界满后仍未结案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并向监察室通报,由监察室立案查处。   

三、对案件超审限的责任追究

  (一)造成案件超期的,年终按绩效考核办法扣分,并给予案件承办人通报批评;部门3起以上、案件承办人2起以上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承办人每造成一起案件超期同时扣发廉政保证金100元。

(二)案件超期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139日起施行。

 

 

 

0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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