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坤林,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盐镇村,身份证号:4103271976****4010。
被执行人:赵鑫宇,女,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盐镇村,身份证号:4103271998****9726。
执行案件:(2025)豫0327执636号。
涉案标的额:59054.1元及利息。
对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金额: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
举报电话:0379-63157666、177*****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
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街道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宜阳县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