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某村委会副主任,负责电费收取、电费管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收取的电费中的48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和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48万余元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
被告人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
刘某某具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情节。其对犯罪事实及结果予以认可,态度诚恳。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深刻。自愿认罪认罚。村委会出具谅解书对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某村委会。
【裁判思路】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刘某某曾是某村委会副主任,手握社区代收电费等事务的权力,本应在岗位上发光发热,为村民谋福祉,却在金钱诱惑下迷失自我,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这警示我们,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只要是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必然要受到严惩。
法庭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人民法院对群众身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我们敦促所有公职人员,务必引以为戒,时刻牢记宗旨意识,恪守廉洁底线,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要时刻谨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贪念与私欲都将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