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监庭以过硬的工作作风,能动性司法,使当事人在“铁证”面前服软, 2011年1月27日,被告白某代原为证人的被告贾某将7200元送交宜阳法院,并由原告王某领取。这起由证人变被告,相互推诿的动物侵权案,终于在2011年春节来临之前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1月,王某牵着自家的白色小牛到宜阳县高村乡牛市上出售。王某与他人边走边聊,当王某走到一头白色大牛身边时,白牛突然下卧,压在王某的左小腿上,致王某趴到在地,左腿受伤。询问是谁家的大白牛,无人应答,王某丈夫欲将大白牛牵走,市场交易员白某出来阻拦,声称有什么事由他负责,并当场付给王某人民币10元,让王某到卫生院检查。王某经X光片检查系左踝骨骨折,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800余元。其后,王某左脚被石膏固定,回家修养。期间,王某丈夫找白某协商赔偿问题,白某拒绝赔偿。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白某又分两次给付王某500元,并拒绝其他项目的赔偿。无奈,王某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白某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我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白某虽不承认自己是压伤王某之牛的所有人,但在大白牛压伤王某之后,白某出面阻拦王某丈夫的牵牛自助行为并声称对此事负责还当场给付王某人民币10元,应推定为管理人。鉴于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白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8060元,减去白某已付510元,再付7550元。宣判后,白某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白某的证人贾某改变证词,自认压伤王某的大白牛系自己所有,与白某无关。鉴于案情发生变化,中院将该案发回宜阳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发回重审后,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向丽担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依据原告王某的申请,依法追加贾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开庭审理中,贾某否认先前的证词,声称是王某自己的牛压伤了王某。贾某还找来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自己陈述的真实性。两个证人也证明是王某的牛压伤了王某。而与王某边走边聊的那个人却一直没有出庭作证,案件再次陷入窘境。陈向丽庭长意识到,这起牛压伤人案件,最初可能是白某为贾某打埋伏,贾某又为白某开脱责任,贾某再找来证人为自己开脱责任,以此达到让王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的目的。她又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二审的相关材料,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贾某终于认输,表示接受调解并愿意再付王某7200元,白某表示所付的510元不再追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