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小冰(化名)通过微信添加了辉哥(化名),希望学习直播带货技巧,并表示想要拜辉哥为师并支付拜师费用。经过沟通,小冰向辉哥转账2888元作为“拜师费”。辉哥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向小冰分享视频剪辑、直播带货等方法技巧,并提供了代播渠道。然而,小冰认为辉哥的教学内容效果不佳,于几日后向辉哥提出退款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之后,辉哥不再回复小冰信息,也未继续提供教学服务。为此,小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辉哥退还全部学费2888元。
原告小冰诉称:
被告教的东西和直播间展示的成果不是一回事,完全是欺诈。
被告辉哥辩称:
已经将平时工作的方式方法传授给原告,不同意退款。
判决结果
限被告辉哥向原告小冰退还866.4元。
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冰和辉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辉哥为小冰提供视频剪辑、直播引流带货指导,小冰向辉哥支付相应“拜师费”等事宜达成合意,双方本质上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小冰提出不再学习并要求退还学费,实际已表明要求解除合同;辉哥不再回复小冰信息,也未再向小冰传授直播带货的方法技巧,其行为也表明默认了合同的解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解除。关于退款数额,法院认为,小冰作为直播带货初学者,应对投入成本、运营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解,仅以未学到有用内容为由要求辉哥退还全部学费,于法无据。同时,辉哥虽为小冰开展了必要的培训指导,但对沟通不畅引发矛盾存在过错,且对小冰的指导学习时间较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辉哥退还小冰866.4元(小冰所交款项的30%)。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直播带货教学服务引发的纠纷。在直播带货日益火爆的背景下,许多人希望通过学习相关技巧来赚得一桶金。然而,网络新兴业态虽带来众多机遇,但也伴随一定风险。消费者在购买相关服务时,应审慎核实服务提供方的资质、口碑及以往业绩,理性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切勿轻信“速成”“暴利”等宣传口号,且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教学内容、方式、费用及退款政策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走红”与“带货成功”是一种受多重因素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市场结果。将“未达到预期效果”简单归因于培训服务本身,并据此主张全额退款,既缺乏充分的合同依据,也往往难以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广大群众应当树立理性的学习观和风险意识,“提供培训”不等于“承诺结果”,“传授方法”不等于“保障成功”。因此,在缔约时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注意甄别夸大宣传,切实增强自身对新兴业态风险的防范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