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法官有话要交代——路边的树木不要采!

发布时间:2025-08-28 10:04:37


绿化花草树木并非无主之物,而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公共财产。任何盗窃、毁损行为均构成违法,不仅要全额赔偿,更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一起来看宜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日晚12点,李老汉(化名)骑着电动三轮车到宜阳县城某道路辅道处,使用电锯将绿化带内三棵银杏树、一棵香樟树锯断后,拉到木材站,非法获利45元。经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棵银杏树和一棵香樟树价值9600元。

公诉机关

李老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绿化带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老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

2.责令被告人李老汉退赔被害单位宜阳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元。

裁判思路

被告人李老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老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公共绿化区域内的花草、树木及附属设施,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擅自采伐、移植、盗窃或故意损毁上述绿化资源。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对于毁绿行为:

一、民事责任层面,行为人须全额赔偿绿化重置成本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由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核定;

二、行政责任层面,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处以罚款、责令补植复绿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层面,若窃取绿化花草树木,价值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若毁坏绿化花草树木价值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作案、破坏重点保护植物等严重情节,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要赔款、缴纳罚金,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绿化资产的法律红线不容践踏。广大群众切不可采伐、移植、盗窃或故意损毁,应主动抵制毁绿行为,对违法行为有权向园林执法部门举报。唯有全社会共同守护,方能维系城市生态根基,实现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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