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张某向同村好友王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5年初,张某因病突然去世。得知消息后,王某悲痛之余,向张某妻子提及该笔借款,并出示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张某妻子表示对此借款毫不知情,拒绝偿还。协商未果后,王某将张某妻子及其子女张甲、张乙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王某:
人死不能债消,被告三人要偿还张某欠我的钱。
张某妻子:
我们对借款不知情,且因亲人突然离世,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偿还有难度,希望能分期支付。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偿还3万元借款。张某妻子当场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支付给王某1万元。
裁判思路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张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张某离世后,其妻子、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即张某妻子、子女应偿还张某的债务。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同村好友,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一方面向被告方三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向原告王某释明被告还款的难处,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三人向原告王某分期偿还3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对“身后债”的处理原则: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不会自然消失。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且继承人选择继承该遗产,则继承人仅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税款和债务的法定义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无需承担。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继承人不当加重负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