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出租车被撞,停运损失该谁赔?

发布时间:2025-08-12 09:23:39


案情简介

2024年某日,小红(化名)驾驶车辆与某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老王(化名)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因维修被迫停运10天。因对赔偿责任争执不下,老王将小红与保险公司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老王:

两被告要赔偿我这10天的停运损失!

小红:

我的车辆已经投保了“全险”,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赔偿。

调解结果

被告小红履行了赔偿责任。原告老王撤诉。

裁判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红购买商业保险时已在相应的的免责事项告知书上签名,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停驶停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老王主张的停运损失应由小红承担。

本案经调解,双方对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小红履行了赔偿责任,并主动在微信群里向老王道歉,原告老王撤诉,该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直接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具有可期待性,是未来能实际取得的利益。

根据绝大多数车辆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通常仅对车辆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往往被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不予赔付。

因此,大家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重点关注哪些损失是明确不赔的。或主动向保险销售人员或客服详细询问清楚,特别是关于“间接损失”、“停运损失”、“贬值损失”、“代步费用”等概念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同时,要了解自身需求,评估自身车辆用途、对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判断是否需要额外购买能覆盖特定间接损失的险种。最后,对于重要承诺或解释,要留存好沟通证据,尽量通过书面或可记录的方式确认。

法官提醒,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是避免理赔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切勿因怕麻烦而忽略条款细节,以免在事故发生后陷入“以为有保险就能全赔”的困境。

1.怎么证明停运损失?

赔偿权利人须依法提交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④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时间证明、提车单、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如何计算停运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 ×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3.侵权人VS保险公司,谁来赔?

依据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作为保险责任免除部分。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告知和提示义务的,相应损失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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