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属于矛盾纠纷化解链条的最末端,胜诉权益的兑现直接关系能否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性。
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们忙活的热火朝天,却还是经常会收到当事人的“灵魂拷问”!
当事人A: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我的钱呢?
当事人B:调解时他答应得好好的,我都申请执行人了,怎么可能没钱呢?
当事人C:有这么多高科技手段,你们怎么会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财产线索应该是你们获取,凭什么要我提供财产线索呢?
当事人D:终结本次执行是不是你们法院就不管了,你们法院是不是和被执行人一伙的?
大多数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可以顺理成章的按程序拿回本该属于自己被借走或拖欠的钱,于是就有了上述的“连环追问”。其实,执行不能≠执行难!!
什么是“执行不能”
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法院穷尽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的基本特征
1.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刑事财产刑等6类案件。
2.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是有财产但无处置条件。后者如该类财产已被多法院轮候查控,交叉抵押、租赁,甚至涉及民生等,待协调事项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短期难以处置。
3.被执行人消极应付,难于及时查控财产
4.申请执行人认识偏差。不能理解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某些难以回避的社会风险,不能正确区分“执行难”“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片面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便可一劳永逸,但凡执行不到位,便认为法院“开白条”,严重影响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
如何看待“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延伸阅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乙某申请执行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0年7月,甲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酿成甲某及车上成员乙某重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某不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乙某残疾等级一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某赔偿乙某各项损失一百七十余万元。由于甲某未履行赔付义务,乙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甲某驾驶的轿车因交通事故已报废,被执行人甲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交警部门两次均未成功起诉,经鉴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父亲在外务工承担家中生活开支、母亲在家负责日常护理,最终,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残后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其父母七十余岁,且甲某属酒后驾车,无法进行保险赔付,其家人虽愿意赔偿,但因此次事故,确无履行能力。现执行法院拟对其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赔偿意愿,但因此次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长期需要护理,家中父母亦年事已高,继续获得赔偿金缓解生活困难。执行法院急民之所急,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
典型案例二:甲某申请执行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起,甲某长期向乙公司供应煤矸石,乙公司向甲某出具收据20余张。甲某向乙公司讨要余款未果,于2019年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甲某货款六万余元。因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乙公司名下财产,除厂房及机器设备外,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乙公司早已停产停业。乙公司的厂房系租用某村土地所建,厂房简陋,机器设备亦年代已久,无甚价值,最终,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鉴于乙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5年,根据申请执行人甲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报请中院对乙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可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出清,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
典型案例三:乙某申请执行甲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甲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乙某提出借款,乙某以现金形式向甲某提供出借资金共计5万余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分计付并其签字确认。2024年,乙某向甲某主张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某应偿还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因甲某未履行偿还义务,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阅审判卷宗发现,本案系缺席判决,且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被执行人欠账许多,长期不在家,经常有人到村中找他。执行法院依法对甲某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对甲某进行临控,仍未查找到其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乙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乙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清偿能力,且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行踪。面对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将恢复执行或实施拘留措施。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