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男,现年二十岁,宜阳县城关镇人, 2007年5月27日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11月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0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宜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交警队西边报刊亭处拦住被害人王某(女,生于2001年5月5日),以让王某带路为由,骑摩托车把王某骗到宜阳县水磨头附近的洛河河滩将其奸淫。
2010年4月6日中午,在宜阳县城关镇滨河新城小区内,被告人郭某拦住被害人李某(女,生于2003年3月6日),以让李某带路为由,骑摩托车把张某某骗至锦屏镇李沟矿北山上将李某奸淫。
2010年6月13日下午,被害人邓某(女,生于2002年10月14日)和同学去锦屏镇东店小学上学,行至油库附近被被告人郭某拦住,郭某以让邓某带路为由,骑摩托车把其骗至503厂后山将邓某奸淫。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与多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龙飞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郭龙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