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初,张某某、宁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某小区门口租房屋以“打红中”、“推饼子”的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活动,约定赌场抽头渔利三人平分。三人交替负责赌场管理、赌局抽头,赌客进入赌场后领取筹码用于赌博,管理人员根据赌局情况抽头,赌局结束后根据赌客筹码数量以一个筹码对应十元的比例结算赌资。
12月9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经统计该赌场开设期间收取筹码兑换款共计12万余元,先后有80余名赌客参与赌博活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裁判思路
开设赌场是典型的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赌博蔓延易滋生暴力、欺诈等更多犯罪行为,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都会受到冲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周某某、霍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官说法
赌桌之上没有真正的赢家,以赌为乐的不良社会风气,和不当牟利的投机心理,使赌害得以蔓延,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选择正当途径获取合法收益。同时,普通群众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良诱惑,避免深陷“以赌为乐”的泥潭,甚至落入违法犯罪的黑洞。在发现涉赌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及时举报,并支持配合司法机关的打击行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