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翁强奸智障女 ——国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01-14 09:01:22


    2011年1月12日宜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房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房某,男,现年七十五岁,宜阳县董王庄乡人。

    201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在明知本村李某精神和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趁李某一人在家看电视之际,对其实施强奸,因自己身体原因和被本村村民发现而没有得逞。后因李某丈夫举报案发。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精神和智力不正常,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房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因自己身体问题和被他人发现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该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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