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5-05-14 16:48:23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小张因需资金周转,向小李借款3万元,小李同意借款后,小张向小李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仅小张签字。之后小李多次催要,小张未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将小张及其妻子小周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思路

本案中,小李诉称小张向其借钱时表示该笔钱款系夫妻共同做生意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小张的妻子小周表示其对该笔借款笔并不知情也并未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 且小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小张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因此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系小张的个人债务,其妻子小周没有偿还义务。

故小李请求判令小周一起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小李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小周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谷晨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