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X与小Y因经济原因发生纠纷,小X一怒之下驾车将小Y撞伤,经法院审理,判处小X有期徒刑。小Y受伤住院期间使用了自己的医疗保险报销了2038.41元医疗费,并自行支付了剩余医疗费。小Y将小X起诉至法院要求小X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审理中发现小Y在住院期间存在违规使用医保报销医疗费行为,依职权追加医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小X当庭一次性赔偿小Y32000元,小Y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明白了违规使用医保报销医疗费是错误行为,并当场将2038.41元当场退还至医保局账户。
法官提醒
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旨在减轻百姓看病的成本,减少家庭负担,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保费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专款专用”。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如当事人误用医保报销后,正确的处理方法:一是主动向社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二是在退回医疗费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当事人若拒不退还,人民法院亦可以依职权通知社保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除此之外,隐瞒受伤原因报销医保费是典型的欺诈骗保行为,骗取基金支出达到一定金额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