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戒 | 法庭上指责辱骂诉讼参与人,罚!!!

发布时间:2025-01-22 09:12:12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韩城法庭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三名旁听人员辱骂出庭证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三名旁听人员各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日下午,在某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家属裴某、冯某、王某作为旁听人员,在合议庭就案件关键事实对证人程某进行询问时,无视法庭纪律,对证人程某进行指责辱骂,并试图打断证人的陈述,审判员立即对旁听人员进行制止和训诫,但三名旁听人员并未收敛其行为,继续辱骂证人并扰乱庭审秩序。为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法庭的尊严,审判长责令几名当事人退出法庭。庭审结束后,裴某、冯某、王某再次对证人程某进行围堵辱骂,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后证人方才脱身离开。法警大队收到韩城法庭移送裴某等人违法问题线索后,及时调取庭审监控视频,听取案件承办法官意见,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依法审查后以“司惩”案号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对三名违法嫌疑人释法明理,三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书写悔过检查书,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三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宜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家属裴某、冯某、王某作为旁听人员,应依法遵守法庭纪律,却在庭审过程中公然对证人程某进行指责辱骂,在法官明确警告后再次对证人辱骂指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鉴于三人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遂依法做出对裴某、冯某、王某三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

基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庭审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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