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冒用,低保被取消,谁来承担责任?是谁动了我的姓名?谁来为“我”负责?
案情简介
原告大柱家庭贫困,从2015年起开始享受低保待遇。2021年,大柱经过学习培训,办理了建筑施工特种机械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塔吊操作资格证书”),后因审证需要,大柱通过微信与被告小飞取得联系,并将其塔吊操作资格证书、身份证拍照发送给小飞,由小飞通过关系代为审证,并代收了一定费用。小飞在未经大柱同意的情况下,经由中间人将大柱的塔吊操作资格证书及身份信息提供给A公司,后A公司又将大柱的资格证书及身份信息提供B公司及C公司。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A、B、C、三公司陆续使用原告大柱身份信息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023年7月,大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通知大柱,称民政部门经过信息比对,发现大柱名下有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后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自2023年8月起原告大柱未再领取低保金,其就医报销比例降低。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柱将小飞及A、B、C三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称:
三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姓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原告被取消低保资格,造成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后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取消低保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被告共同辩称: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出借行为可能造成取消低保待遇有一定的预见性,原告本身应当对取消低保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三公司及小飞连带赔偿大柱财产损失6860元
裁判思路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小飞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塔吊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信息提供给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又将大柱的塔吊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信息提供给被告B、C使用;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用原告的身份信息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原告低保待遇被取消。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乔保柱的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三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低保待遇被取消,进而导致其就医报销比例降低,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公司公司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小飞将大柱的信息提供给被告三公司,小飞与被告三公司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四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及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四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未经他人许可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引起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